市民买药要索取
□本报讯 三 峡 廖月尧 通讯员 叶沈沃
有效票据
近日,记者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市民购药索取小票的意识远远低于在超市购物时索取购物小票,结果导致出现药品纠纷问题往往难以解决。因此,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为了保证用药安全,市民购药千万不要忘记索取“小票”。
购药小票上的信息
一定要详细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人士介绍,药品“小票”的规范名称叫药品销售凭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有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同时还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对所销售药品的销售凭证也要留存备份。
市民买药一定要索取购药凭证,如购药小票或发票。万一药品质量有问题,购药凭证是投诉、索赔、维护自己权益的重要凭据。如果开具的是发票,那么记录一定要尽可能详尽,产品名称、生产商家、生产批号、生产日期等均应该在发票或小票上注明。一旦出现问题,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大队可凭借这些资料进行有效查处。
多数市民不习惯买药索发票
记者走访市桥、石碁等各大药店发现,很多市民在药店购药时,会将药品销售凭证随手丢弃在药店;有的药店不开具药品销售凭证,消费者也不主动索要;有的药店开具药品销售凭证内容不全,比如只有药品名称和价格,缺少生产厂商、数量、批号等内容,甚至药品名称与药品标签说明书上标示的名称也不一致,有的没有加盖药店的公章,有的缺少开票人签名,有的没有留存备份(留存备份的销售凭证在其背面会有复写的印记)。
记者分别对石碁、大石、市桥等地的居民调查发现,购买药品索要销售凭证的人数不足调查人数的10%,30%的人拿到销售凭证看一下价格和购买产品是不是相符,就随手丢弃,50%以上的人群,给销售凭证都不愿意要,更不用谈索要凭证了。
要养成索要有效票据
并妥善保存的习惯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负责人表示,国家推行药品销售凭证制度,是为了保证药品质量的可控、可追溯性,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及用药安全。消费者如果对所购买药品的质量存在怀疑,药品销售凭证是追溯药品源头的证据。消费者一旦买到假劣药品,则可凭药品销售凭证找到问题药品的销售者进行投诉或索赔,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市民购买药品时要养成索取票据的习惯。药品零售企业如果拒绝开具药品销售凭证,或者拒绝开具内容完整、规范的药品销售凭证,建议消费者不要购买。对于销售药品拒绝开具药品销售凭证或者开具的药品销售凭证内容不符合规定的,消费者应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反映、举报,并与食药监部门一起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打击不法销售药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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