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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市征地补偿安置情况的调查与思考
www.110.com 2010-07-16 13:53

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活保障,农民失去土地之后,如果生产和生活没有保障,将会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大隐患。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是党在农村的一项重要政策,也是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原则。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征地已成为新增建设用地的主要来源,农村的大量土地被征用,造成失地农民数量急剧上升,他们中大多数人由于无一技之长,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后,陷入“打工无人要,就业无人问,经营无本钱”的困难境地,已引起全社会关注。各地因征地引起的社会矛盾越来越突出,特别是因征地造成的农民生活水平下降、就业无着落等问题日益严重,成为影响社会长治久安的重要因素之一,也成为建设和谐社会的一大障碍。因此,在新的形势下,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它事关国家经济建设,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和长远生计,关系到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随着经济社会的向前发展,以及信息化程度的公开,农民的法制意识日益增强,当前的征地制度与实际操作存在的弊端也日益显现,探索建立和完善适应新形势要求的征地补偿安置措施和办法迫在眉睫。近期,我们组织专班,通过走访、听取情况汇报、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对孝感市征地补偿安置情况进行了调研,认真分析了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并就着力解决征地补偿安置问题提出了一些建议。

    一、基本情况

    孝感市位于湖北省东北部,在长江以北、汉水之东,桐柏山和大别山以南。孝感因董永卖身葬父孝行感天而得名。孝感现辖7个县市区,总人口506万人,国土面积98.1万公顷,人均耕地约0.725亩。2007年,全市实现生产总值480.8亿元,财政总收入31.4亿元,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195.9亿元。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10867元,农民人均纯收入3915元,经济社会发展呈现出速度加快、质量提高、效益上升、后劲增强、民生改善的良好态势。

    二、2005年以来征地补偿安置的有益探索

    2004年10月21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2004年11月3日,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2005年2月27日 ,省政府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鄂政发[2005]11号)。孝感各地认真落实这些大政方针,将落实失地农民的补偿安置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解放思想,锐意创新,积极探索解决征地问题的有效途径,确保征地补偿安置经费支付到位,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得到进一步规范和深化。

    1、各地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孝感市抽调市政府办、市国土资源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公安局、市开发区和孝南区24名干部组成调查工作组,分4个调查专班于2006年7月28日至9月2日,采取全面调查与重点解剖相结合的方法,对孝感城区82.8平方公里范围内各行政村、居委会失地农民征地补偿安置情况进行全面调查。随后在东城区进行了失地农民补偿安置工作试点,研究拟定了《孝感城区失地农民补偿安置意见》,目前在广泛征求意见。这项政策制定下发后,将从根本上解决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问题。安陆市由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市长协调,督促国土局、信访局、社保局、农业局、民政局等相关部门具体抓落实,形成合力,不断完善健全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机制。

    2、提高农民维权意识。孝感市对各县(市、区)拟定的征地补偿标准认真做好平衡和衔接工作,经平衡之后拟定出征地补偿标准后,积极组织当地农民群众听证,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提高他们的维权意识。大悟县将拟征土地的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用途、位置、地类、面积和补偿标准及安置途径等,在被征地界线范围的村、组进行公告,并由土地所在的乡镇政府牵头,组织召开被征地农民代表大会和党员会,将征地的有关政策和安置办法,进行进一步告知,取得被征地农民的配合和支持。通过居委会和村干部上门做工作,把征地农户带到征地现场,由征地专班用皮尺进行逐宗逐块实地丈量,然后由农户进行现场确认,并在土地征购协议书上签字认可,让被征地农民充分享有知情权。

    3、前移征地补偿程序。为保证农民的利益,保障征地工作顺利开展,孝南区在征地公告的同时,就对拟征地范围的农户统计造册,拟定和测算补偿金额,签订协议之前,确保农民土地补偿费到位,解除农民的疑虑。

    4、严把征地补偿费用拨付关。应城市在征地补偿费用拨付中能严把“三关”:一是严把拨款对象关,只对一个对象付款,即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能以代管、暂存等名义来要求拨款(如国土所、乡镇政府都不行);二是严把票据审核关,只认一种收款票据,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用收款票据,并加盖被征地单位财务专用章;三是严把签批付款关,专用收款票据(附征地协议)经所在地国土所、乡镇政府、国土局三级审核签批后,征地补偿费方可直接拨付到被征地村组,不经过任何中间环节。按照这种方式,凡经应城市局签批拨付的征地补偿款项,从来没有发生克扣、截留、挪用和侵占征地补偿费的问题。

    5、拓展征地补偿内涵。应城市按照国务院国发[2004]28号文件和国土资源部的硬性要求,在省厅的统一部署和指导下,组织测算并制订了《应城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上报省政府审查原则同意后就开始实行。该市制订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相比原1999年以来的征地补偿标准整体提高近30%(每亩提高近6000元)。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主导的征地补偿原则是“同地同价”,不再遵循按原用途补偿(分地类补偿)的原则,使征地补偿内涵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由按原用途补偿转为同地同价补偿。孝南区统一全区的征地补偿费,按照1.78万元/亩的标准执行,农民个人部分为1.1万元/亩,从而减少了因为地域差别导致补偿不均的纠纷。

    6、试行分期补偿制度。以孝南开发区为试点,出台《孝南开发区征地分期补偿办法(试行)》,村集体部分的土地补偿费,按0.68万元/亩直接计入村在开发区财政分局的零户统管账户;农民部分的劳力安置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签订补偿协议,实行当期补偿与分期补偿并行,供农户选择。农户愿意当期一次性补偿到位,可按1.1万元/亩一次性给断,不再享受其他。愿意分期补偿的,按20年分期予以补偿,补偿标准为每亩每年领取1500斤中稻折款(国家当年中稻收购指导价),待分期补偿期满后,仍按1.1万元/亩一次性领取补偿费。农民分期补偿期未满期间,如遇特殊情况急需资金,可提出书面申请,仍按1.1万元/亩标准一次性领取补偿款。

    7、多途径安置被征地农民。一是社保安置。孝感市城区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文件),将被征地农民农转非后,统一纳入城镇居民保障范围。根据本人意愿,将18周岁以下人员纳入低保范围,将男55周岁以上、女50周岁以上的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障范围,将18岁以上、男55周岁以下、女50周岁以下的劳动力采取培训、推荐就业、发放安置补助费、办理社保等方式进行安置。有关被征地的村,按要求采取积极措施,通过培训,促进就业,通过办理低保、养老保险,来保障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下降。二是发放补助金。大悟县对于被征地地农民中,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以上的给予一定的养老补助金,对于未满18岁以下的青少年同样进行适当补贴。云梦县针对被征地农民因天灾人祸形成的特困群体,包括历次被征地的农业人员在内,凡符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且彻底解决这一群体子女就学资金困难。此外,通过社区经济发展,对年满55周岁的老年人,每月给予100-150元的生活补助。三是留地安置。云梦县以村(社区)为单位,依据该村(社区)征地全部撤组时可利用土地面积的3%作为该村留用地基数,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按40-60亩安排发展留用地,主要用于社区三产服务业;城市规划区范围外按70-100亩安排发展留用地,主要用于社区第二、三产业,目的是促进村(社区)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提高公益福利水平,保障被征地农民尤其是弱势群体的生产生活。四是承包工程。建设项目中的填土及围墙等附属工程,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交由被征地村级施工,照顾被征地农民利益。五是就业安置。云梦县建立县、镇街、社区三级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园区有劳动就业保障所,街道有劳动就业保障站,社区有劳动就业指导站,实行“空岗”信息的动态管理,园区月月送岗位进社区,提高被征地农民就业的及时率。同时,加强被征地农民的就业技能和岗位培训,鼓励有资金、有技术、有市场的被征地农民创业。六是实施医疗保险。把被征地农民纳入新型合作医疗保险的范畴,建立“福利风险型”和大病救助相结合的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有效地解决了被征地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

    三、对现行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评价

    1、征地工作程序越来越公开。现行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健全了征地程序,征地“告知、确认、听证”制度的建立赋予了农民充分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征地工作程序与村组和农民共同参与,全程公开,从措施上有效地避免或化解了由于征地可能引发的各种社会矛盾。

    2、征地补偿标准越来越透明。现行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完善了征地补偿办法,实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可以做到征地补偿同地同价,使得现行征地补偿标准可以直接量化和相对统一,直观透明,避免了以往征地因地类、区域和人均耕地面积等难以达成一致而需要反复测算并且还不能满足要求的问题,简化了操作过程,提高了征地效率。

    3、征地补偿内涵越来越拓宽。现行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按照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大大拓展了征地补偿安置的内涵:一是提高了征地补偿安置的要求,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按有关规定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足部分由地方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二是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落实是批准征地的前提,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土地出让收入总价款,必须首先按规定足额安排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用以及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的不足。三是还要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工作,积极促进被征地农民实现再就业和自主创业。

    四、征地补偿安置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根据《2005年至2008年10月信访反映征地补偿安置问题统计表》显示,全市国土资源信访总量302件,其中反映征地补偿安置的信访量69件。在征地补偿安置信访问题中,已办理或正在办理农地转征手续项目的25件,(其中程序适当的1件,标准低于法定的10件,拖欠、截留挪用等6件,分配及使用监管问题的8件);涉及违法违规用地项目的信访44件。

    从以上数据分析,我市征地补偿安置存在以下五个方面的主要问题。

    1、因征地补偿引起的社会矛盾越来越突出。涉及征地补偿安置问题的信访占国土资源总信访量的22.5%,比重较大,有逐年上升趋势(2005年19件、2006年10件、2007年18件、2008年元至10月达到21件)。信访主要集中在经济快速发展、招商势头强劲的地区。如临近武汉的孝南区征地补偿安置信访达33件,占全市总量的48.5%,今年元至10月信访量就达16件,其中违法违规用地项目12件。

    2、违法违规用地引发征地补偿安置问题较为突出。涉及违法违规用地项目的信访44件,占征地补偿安置问题信访总量的64.7%。主要表现在地方政府为发展地方经济、招商引资而造成的违法违规用地,依法用地意识不强。为了加快项目落户进度,自行签订招商引资优惠协议,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动工建设,甚至自行制订征地补偿标准,自行兑付征地补偿费用,使得征地补偿安置脱离了国库和国土等部门的监管,而导致补偿费用标准不合法、补偿费用兑付方式不合规、补偿费用不能及时足额到位、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得不到落实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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