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票据法 > 票据动态 >
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www.110.com 2010-07-16 13:53

  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9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非公开发行不超过20,000万股新股。本次非公开发行根据发行对象报价情况及《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所规定的程序和规则,确定发行价格为9.2元/股。

  向云南冶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6家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30,434,782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199,999,994.40元,扣除发行费用20,836,465.88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179,163,528.52元,新增股票已于2009年9月1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上募集资金已经深圳南方民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深南验字(2009)第076号验资报告和中和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中和正信验字(2009)第5-31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和保荐机构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联合证券")分别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南屏支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三方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2502011029221522182,截至2009年8月25日止,专户余额为1,179,163,528.52元。该专户仅用于"增资云南文山铝业有限公司建设年产80万吨氧化铝工程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二、公司与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三、联合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联合证券应当依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联合证券的调查与查询。联合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联合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联合证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伍仟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二十的,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联合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联合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联合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公司和开户银行。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联合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联合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特此公告。

  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