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票据法 > 票据法案例 >
变造的转帐支票无效票款返还纠纷案(4)
www.110.com 2010-07-16 14:25



    三、关于银行审查票据的责任银行对票据的审查责任,仅限于形式审查,即对票据上记载的事项从字面要件上审查,只要做到业务要求的一般注意,即为尽职。本案中,两家银行对转帐支票金额的大、小写已作了审查,故不应承担责任。一、二审认定银行在此方面没有责任是正确的,但未说明理由,欠妥。可是就两家银行对背书是否连续的审查而言,显然未尽到一般注意。这方面的责任如何认定,法律尚不明确,实践中也有待进一步探索。

    四、关于本案的民事责任与刑事案件的关系被告饲料厂称本案为刑事诈骗之案。但这与无效转帐支票利益返还的民事责任是属两个不同性质的各自独立的法律关系。本案的审理不影响刑事案件的处理,同样也不受刑事案件的影响。故二审法院对被告饲料厂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是正确的。

    责任编辑按:此案审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通过实施之前,故其适用《上海市票据暂行规定》是正确的。本案涉及的问题,《票据法》中基本都有规定。如关于票据记载事项更改后的效力,该法第九条规定“更改的票据无效”。又如变造的票据如何确定责任承担者,该法第十四条作有规定。还如票据背书不连续的法律后果,该法第三十一条作有规定。用《票据法》的规定分析本案,也能得出同样结论。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