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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晓玲诉衡阳证券部擅自动用其资金和股票炒股
www.110.com 2010-07-16 14:25

原告:朱晓玲,女。

  被告:湖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衡阳证券交易营业部(以下简称衡阳证券部)。

  第三人:张崇军,男,原湖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衡阳证券交易营业部股票交易员。

  第三人:汪旅衡,男,系原告之夫。

  1993年,原告朱晓玲在被告衡阳证券部开设资金帐户,并办理了上海交易所股东代码和深圳交易所股东代码,投入资金炒股。与此同时,其夫汪旅衡也在被告处另设资金帐户并投入资金炒股。1995年4月11日上午,原告委托被告购买上海仪征化纤一万股,因被告漏单而未能成交。当时在场的汪旅衡认为漏单的主要责任在被告,遂要求被告赔偿由此而造成的4000余元损失,被告的领导接到汪旅衡的报告后,指定当时在该部营业厅交易柜台负责的张崇军处理此事。之后,被告与原告达成协议,由被告替原告买卖仪征化纤股,盈归原告,亏归被告,以弥补漏单所造成的损失。同月14日,被告动用原告资金6万余元,共为原告买卖仪征化纤股三次,原告的漏单损失得到补偿,事态平息。从此,张崇军与朱晓玲、汪旅衡互相认识并有所了解。同年5月19日,汪旅衡书面委托张崇军为其深沪股票经纪人,委托书的内容是:风险责任由汪旅衡负责;汪旅衡提供资金、帐户供张操作,赢利汪得七,张得三,张不得造成人为责任亏损,不得提出帐户内资金;汪有权随时终止协议,同时结清利润。张崇军接受了为汪旅衡买卖股票的委托。因市场因素,张替汪炒股亏损18000余元。同年7月17日,汪旅衡将其帐户上仅有的35000元资金,转入原告的帐户上,其委托张买卖股票的委托书被自行终止。

  张崇军出于帮助汪旅衡之目的,于1995年10月20日至12月7日,未经原告任何委托和授权,擅自动用原告资金8次,累计金额259018.08元,买卖粤华电、汕电力、海南银通、广发基金、银广厦、时装股份、沈阳富民、华信基金等8只股票,造成亏损17397.94元。同年11月28日,原告发现后,令张崇军写出赔款保证书。

  1996年4月,股市行情好转,第三人张崇军未经原告委托和授权,又将原告于1995年8月7日买进并被套牢的74215元的琼金盘(A)股票卖出,造成亏损27715.25元同年4月18日至5月10日,张崇军未经原告的委托和授权,擅自动用原告帐户资金6次,累计金额180864.73元,买卖中福实业、中国嘉陵、石劝业、深大通、深益力、凤凰A权等6种股票,盈亏相抵,共造成亏损15642.30元。同年5月16日,原告得知后,责令张崇军赔偿损失,张遂于当日写出了对造成损失的深益力、深大通、凤凰A权三只股票赔偿保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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