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汇票的“部分转让”或者“分割转让”的
www.110.com 2010-07-16 15:38
“部分转让”的背书又叫“一部背书”,是指背书人仅转让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自己仍保留对另外部分的票据权利。这种在背书中记载部分票据金额的转让行为,同票据与票据权利不可分的性质是相抵触的。因为在转让票据权利时,要将该票据交付给受让人,如果持票人只转让票据金额的一部分,票据就无法交付,没有完整的票据,也就无法证明和主张票据权利。票据转让的完整性与民法上合同权利的部分转让是不同的。在民法上,所有人可以将自己的财产权利分割成若干部分,或者一定金额的货币分成若干部分,分别转让给不同的人,自己也可以保留若干部分。而票据权利由于与票据不可分离,这一特性决定了汇票部分转让的背书是无效的。同样的道理,由于票据与票据权利的同一性,也决定了分割转让的背书也是无效的。如果背书人在全部转让票据权利时,将票据金额分割成若干份同时转让给多个受让人,各个受让人仅有部分票据权利,那么,将不能确定将票据交付给哪一个受让人,这就难以证明各个受让人的票据权利。所以,分割转让票据金额的背书也是无效的。
在实践中,有时持票人不将票据权利分割,而将票据权利全部转让给一个以上的被背书人共同所有,这个转让是有效的,可以认为所有的被背书人是一个受让人,这样票据的交付可以实现,票据权利的转让自然也就完成了。如果有必要,再由所有被背书人自己来协商如何分割和处分他们共同的票据权利。
在实践中,有时持票人不将票据权利分割,而将票据权利全部转让给一个以上的被背书人共同所有,这个转让是有效的,可以认为所有的被背书人是一个受让人,这样票据的交付可以实现,票据权利的转让自然也就完成了。如果有必要,再由所有被背书人自己来协商如何分割和处分他们共同的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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