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票据法 > 票据法论文 >
涉外票据诸法律问题探析
www.110.com 2010-07-16 14:24

  [摘 要]涉外票据纠纷随着我国对外经贸的迅速发展而日益增加。全面理解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制度,认真分析票据行为的独特性及其构成要件,深入探讨涉外票据合法持有的必备条件,是目前审理涉外票据纠纷特别是处理其中疑难问题的基础和前提,更是对外经贸成败的核心环节。

  [关键词]涉外票据,法律适用,票据行为,合法持有

  [案情简介]

  1996年2月7日,德国金属处理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德国金属公司”)因供给中国资源联合开发总公司(下文简称“中国公司”)一批旧钢轨而开出一张金额为190万美元、有效期至1996年5月7日、付款人为中国公司、收款人为“我们自己指示的指示人”的汇票。之后,德国金属公司以空白背书的形式将该汇票转让给德国B银行。该银行取得汇票后,作出内容为“请付给指示人D为银行托收款额款项”的背书,委托D银行Z分行(在中国大陆注册登记、经营,下文简称“DZ分行”)收款,并将该汇票邮寄给DZ分行。DZ分行收到该汇票后向中国公司提示承兑,开在汇票左侧上端加盖了托收印章(审理过程中,DZ分行称其加盖印章的意思表示是应德国B银行的要求为该汇票作保证)。中国公司则在托收印章处加盖了其行政印章,但没有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章。在该汇票有效期届满前,DZ分行以书面形式向中国公司提示付款。中国公司于1996年5月6书面答复因货物存在与合同要求严重不符的问题拒绝承付该汇票项下的货款,并请DZ分行慎重处理该业务的货款支付问题。汇票到期之后,DZ分行数次向中国公司发出付款指示通知书,中国公司均表示拒付。1996年5月13日,德国B银行电传要求DZ分行基于汇票保证人身份支付汇票款项及迟付利息。同年5月17日, DZ分行通过北方信托银行汇付了189万美元到德国B银行的帐户,该款已扣除了DZ分行的担保佣金等有关费用1万美元。DZ分行付款后要求中国公司付款未果,便以汇票保证人的身份,依照我国《票据法》,《担保法》及《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中国公司承担付款的票据义务。 DZ分行在一审审理过程中,更正为以委托收款人的身份向中国公司主张票据权利;之后又更正为以票据持有人的身份向中国公司主张票据权利。

  [一审、二审和再审之判决]

  一审期间,DZ分行出具了一份由德国B银行于1996年7月29日发给DZ分行的传真,其内容为:由德国金属公司出具的汇票已由付款人中国公司承兑并经DZ分行保证,该汇票金额为190万美元,已由德国B银行贴现,并于1996年2月 28日付给德国金属公司。DZ分行据此证明其是该汇票的权利所有人。一审法院认为,审理过程中,中国公司不否认其承兑的意思表示,故其承兑行为有效。DZ 分行因没有在汇票上记载“保证”的字样,故保证无效,其以汇票保证人身份要求中国公司支付票据款项,不予支持。DZ分行不是本案诉争汇票的持票人,只是委托收款人,在无委托人特别授权的情况下,其以诉讼方式行使该票据权利,缺乏法律依据。DZ分行基于保证人的身份付款给德国B银行,由于其保证不具有法律效力,故该付款行为也不具有票据意义上的法律后果。遂于1996年12月10日判决:驳回DZ分行的诉讼请求。DZ分行不服,上诉至某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期间,DZ提供了一份由德国B银行于1997年1月6日出具的证明书。该证明书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大使馆领事部的认证。该证明书内容为:我行特此把我行对中国公司的一切权利转让给DZ分行。……我行在收到你行的付款凭证后即将这些索款权全部转让给你行。DZ分行据此证明其享有票据权利。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DZ分行作为委任取款被背书人有权行使该汇票上的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中国公司拒付汇票金额,DZ分行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中国公司支付汇票金额。中国公司在该汇票托收印戳处加盖了其行政印章,虽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章,但按照《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有关规定,付款人在汇票票面上签字,即构成承兑。中国公司的盖章已构成为该汇票的有效承兑而成为主债务人,负有向持票人支付汇票金额的义务。德国B银行于1997年1月6日具函证实将其索款权全部转让给DZ分行(该函已经中国驻德国大使馆领事部认证),DZ分行则成为该汇票的合法持有人,故DZ分行上诉请求理由成立。遂于1998年4月6日判决:撤销原审判决,中国公司应支付汇票金额190万美元及利息给DZ分行。中国公司不服而申请再审。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