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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持票人权利
www.110.com 2010-07-16 14:24

    票据法是调整各种票据关系的法律规范,票据关系的核心是票据权利确定和保护。在票据流通过程中,持票人是票据关系中最活跃的主体,持票人权利是票据权利主导权利。英美票据法正是基于其重要性,规定了持票人权利。在我国票据法中,持票人权利的规定,分散于票据法的各项条文之中,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我国的票据理论研究也主要集中在票据行为和票据权利的范围内,没有提出持票人权利的体系。在票据理论研究中,由于缺乏对主要票据关系主体权利的研究,不但其自身理论体系不完整,而且因其缺乏从票据主体权利性质、构成、分类的研究,从而弱化了对票据司法实践的指导功能。在票据司法实践中,法官可以根据持票人权利构成,直接、客观、正确地判断具体案件中票据权利效力,有利办案效率和审判质量的提高。正是基于此,本文对流通票据法中的持票人权利作以下探讨。

    一、持票人权利的概念

    (一)、持票人

    票据为完全有价证券,持有票据是享有和行使票据权利的重要条件,只有合法持票人才有资格论及票据权利。狭义上的合法持票人主要是指通过合法的票据行为占有票据之人,是票据上的持票人。广义上的合法持票人,是指通过合法的票据行为、普通民事行为取得并持有票据之人,如通过发行、善意取得、赠与、继承、公司分立合并等方式取得票据的持有人。对于通过不正当手段,如盗窃、拾遗不还,取得票据的人,作者认为,因占有票据不等于持有票据,他们只能是票据的“占有人”而非票据的“持票人”,因此,他们不享有票据法上相应的“持票人”法律地位,本文也不以他们作为票据的“持票人”加以研究。一般来说,票据现实债权人一般为持票人,但持有票据并不等于持有票据权利, 享有票据权利的人不一定现实地占有票据 .从严格意义上讲, 合法持票人,是指在票据完整、合格,有效的情况下,出于善意,不知悉出让人的权利存在瑕疵,并且支付了对价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英美票据法对持票人均有专门规定。《英国票据法》第第2条规定,持票人是指占有汇票或本票之受款人或被背书人,或来人,而合法持票人是指取得票据的票面是完整合格的持标人 .《美国统一商法典》中的“来人”是指占有来人汇票或来人本票之人 .为了明晰持票人与票据权利人,英国票据法在“汇票的约因”一章中,将持票人区分为三类:正当持票人、对价持票人和非正当持票人 《美国统一商法典》“商业证券编”在第三章“持票人的权利”中,将持票人区分为基本的两类:正当持票人和非正当持票人;而联合国统一票据法的《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草案》和《国际支票公约草案》也专章规定了“持票人和受保护的持票人”。我国《票据法》明确使用了“持票人”的概念, 但实际蕴含了不同类型的持票人,可见我国《票据法》上的持票人概念为一般意义上的持票人,即票据发行流通之后,现实地持有票据的人。 学理上,持票人通常是指依背书转让而从票据上所载收款人受让票据的人。 本文所探讨的持票人是广义上的合法持票人,以持有完整、合法、有效的票据而受票据法、民法保护而享有票据所赋予的一切权利, 包括票据权利、票据法上权利和基础关系权利。

    (二)、持票人权利

    持票人权利的概念早在1882年《英国票据法》就已被提出,该法第39条专门作出了“持票人权利与权力”的相关规定。我国票据法至今尚未提出持票人权利的概念,但在票据诉讼当中,不乏涉及持票人权利之纠纷,在审判实务中,法官也亟待完善的持票人权利体系来指导审判实践。

    票据法案票据,作为有价证券,在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中流转,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多方面的法律关系,不仅涉及票据法上的法律关系,还可能涉及到与票据有关,但却属非票据法上的普通民事法律关系,即票据的基础关系。票据法上的法律关系,是指由票据法所调整的基于票据的发行而产生的票据上当事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包括票据关系和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票据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由票据关系而产生的权利是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是指并非基于票据行为而是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直接发生的法律关系,由此产生的权利是票据法上的权利,包括利益偿还请求权, 票据返还请求权和复本交付请求权。就票据的基础关系而言,存在原因关系,资金关系,预约关系的直接当事人之间,可依我国民法之规定享有相应普通民事权利。 由此,本文认为,持票人权利是在票据流转过程中,持票人所享有的法律上不禁止的一切相关权利,是一种涉及票据权利和票据法上权利和票据基础权利为一体的综合性权利,但并不是说票据权利、票据法上权利和票据基础权利的全部权利都是持票人权利,如,怠于追索通知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就不是持票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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