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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关系中的善意与恶意
www.110.com 2010-07-16 14:24

  票据法是技术性很强的法,在一般情况下,不讲善意和恶意问题。民法上特别讲诚信原则。票据法不能笼统地把民法上的诚信原则搬过来讲。但有几个问题,票据法明文规定要讲善意和恶意。

  一、如果一个人通过侵权行为取得票据,如侵占、抢夺、盗窃票据,其虽占有了票据,但不能取得票据上的权利。这不是票据法上的问题,而是普通民法上的问题。遇到这样的问题,真正权利人可用民法方式来解决,不必求助于票据法。真正权利人即票据所有权人可以提起两种诉讼:一种是恢复占有之诉,一种是恢复所有物之诉。凡是以侵权行为取得票据的人,都不能享有票据的权利。我国票据法第十二条对此有所规定。

  二、假如票据行为因出票人的原因而无效的,收款人取得票据后,能否享有票据权利?这就要分不同情况:1.假如收款人明知出票人无行为能力,还从出票人那里取得票据,那么就是恶意取得票据,其不能享有票据上的权利。这种情况限于汇票和本票,因为支票的发票人一定是和银行订有支票合同的人,不可能是无行为能力的人。如果持票人是善意的,不知道对方无行为能力,持票人将票据拿到付款人那里请求付款,而付款人也不知道出票人无行为能力,只要票据本身是票据法上合法格式的票据,付款人的付款是合法的,持票人也可享受票据上的权利,因为他们是善意的,至于因此而发生的其他问题,就用其他方式解决。2.假如出票人无行为能力而发出一张票据给收款人,收款人是恶意的,将票据转给另外一个人,这个人是善意的,而且在接受转让时也付出了相当的代价,因此他是善意取得票据的人,就可以享有票据上的权利。如果他请求付款遭拒绝的话,他可以行使追索权,收款人应该对此负责。

  三、票据的善意取得问题。民法上有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票据法上也有票据的善意取得问题。善意取得制度解决的是票据转让中的问题,所以,若收款人直接从出票人处取得票据,则不存在这个问题。

  善意取得是指依票据法上票据转让的方式(背书交付与单纯交付)而受让票据的人,如为善意并无重大过失(通常还可加上付有相当对价)而取得票据,即使让与人是无处分权人,受让人仍可取得票据上的权利。

  善意取得须合于下列要件:1.依票据法上的转让方法,即背书交付或单纯交付,而取得票据。2.让与人无处分权。所谓无处分权包括两种情形:第一,非法占有票据的人,如窃得票据的人;第二,合法占有票据但无处分权的人,如受他人委托保管票据的人。3.取得人为善意,即不知道让与人无处分权。4.取得人无重大过失。如果以普通人应有的注意即可查知让与人无处分权而不注意,即为有重大过失。5.已付出合理的(相当的)对价。

  受让人在取得票据时具备上述要件时,即取得票据权利,这时原权利人的权利消灭。

  例如,甲的票据被乙偷去,或是甲遗失其票据,为乙拾得。乙将票据依背书方式转让给丙。如丙为善意无重大过失并已付出合理代价,丙即取得票据权利,成为票据的真正权利人。而甲的权利消灭,至于甲的损失,则通过向乙请求损害赔偿来解决。

  善意取得的反面为恶意取得,恶意取得人不得取得票据权利。恶意取得是指明知或可得知让与人无让与权利而仍取得。

  恶意取得人向票据债务人行使权利时,债务人例如出票人,付款、承兑人可以拒绝履行债务。此时,关于恶意有重大过失一点,应由债务人负举证责任。

  善意、恶意以取得票据时主观状态为准。受让人在取得票据时为善意即可行使票据权利,以后是否得知让与人无处分权,在所不问。

  还有一种情况,如甲的票据被乙偷去,乙将之转让给丙,丙为善意取得人。丙又将之转让给丁。丁知道票据是甲失窃的,或知道乙是无处分权人。这时由于丙已取得票据权利,是正当权利人,有处分权,丁仍能取得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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