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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票据抗辩的限制(3)
www.110.com 2010-07-16 14:24



  2、无对价抗辩的原因

  无对价抗辩与恶意抗辩一样,也是票据抗辩限制的例外。当票据取得无对价,极有可能损害票据债务人的利益,而且无对价取得票据难免存在恶意,可能会损害票据债务人的利益。为对此予以防范,法律设置了无对价取得票据不享有优于前手的权利的制度。这样既可以充分保障了票据债务人的权益,又不至于损害票据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从而在保障票据的流通与法律的公平上找到了平衡点。

  3、对我国《票据法》无对价抗辩的质疑

  从我国《票据法》第ll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无对价立法例上采取了严格限制的原则,并且采取了列举的立法例,即无对价抗辩仅适用于税收、继承和赠与受让的情形,别无他路。但在实践中无对价获得票据的情形显然不是这三种类型所能全都包容的,如公司合并取得票据债权等情形。如果一公司非法获取一票据,为了防范被拒绝承兑、拒绝付款,那读公司完全可以通过采取与其他公司合并的方式来实现,这显然对票据债务人极不公平。因此,我国《票据法》对无对价抗辩采取列举的的立法例不够妥当。

  三、立法建议

  鉴于我国现行的《票据法》在票据抗辩限制及其例外中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如下立法修改意见:

  (一》删除《票据法》第10条第1款中“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文句,仅保留“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的文句。

  (二》将《票据法》第11条第1款修改为:“因税收、继承、赠与以及其他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三》修改《票据法》第13条第1款为:“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或应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四》修改《票据法》第21务第1款为:“汇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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