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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票据法律制度探究
www.110.com 2010-07-16 14:24

  「摘要」

  研究空白票据的一般法理可为空白票据法律制度的建立提供理论基础。本文通过对两大法系票据法关于空白票据规定的比较分析和对有关空白票据的学说、判例进行讨论、评价,探讨了空白票据的特质和空白票据权利的行使、限制及其效力等空白票据的一般法理问题。

  「关键词」空白票据 特质 权利行使与限制

  一、 空白票据法律制度的特殊性

  (一) 空白票据是票据法中确定原则的例外。确定原则是英美法系票据法中普遍采用的一项原则[1].大陆法系票据法中未明确规定此项原则,但实际上,大陆法国家票据流通同样受到确定性原则的约束。该原则要求票据上应记载的事项,即金额、时间和当事人,应当确定。流通性是票据的根本属性。票据上记载的金额、时间或当事人不确定,会对票据的根本属性构成破坏,从而使票据从根本上丧失法律效力。如金额不确定,票据债权人无从明白其所享有的权利,票据债务人也无从知晓其付款责任,第三人更不知能否或怎样接受这样的票据背书。因此,票据法里明确规定了的应记载事项的条件,应是确定的,哪怕只有其中的一个条件没有满足,该票据也会成为无效票据。不仅票据的发出为无效,以后的背书和保证也都将是无效的,而且无论对谁都可以说其票据为无效,这即是所谓的“物的抗辩”。

  但是,如果欠缺应记载事项的票据被认定为空白票据,情况则大为不同。虽然,空白票据在某一项或几项应记载事项上是空白的、不确定的,公然违反了确定性原则,与票据的极其严格的形式性(要式)和书面性(文言)背道而驰,但它却不能被认定为无效票据。它不仅发出时为有效,而且以后的空白承兑、空白背书、空白保证亦尽皆为有效,并可以像记载完全的票据一样进入流通领域流通。如果以后空白处经有权填写人妥当补充,则构成空白票据的停止,而成为记载完全的票据。可见,空白票据虽具有不完全票据之外形,却并不属不完全票据(无效票据),而是后经补充程序补充填妥应记载事项后就成为完全票据的“未完成票据”(Incomplete instrument)。但应该看到,空白票据在票据法上不具有一般性,只具有特殊性,它只是一种票据法上确定原则例外的法律设计。

  (二) 空白票据构成的独特性。通说认为,所谓空白票据就是票据行为人签名了的,让其它必要性记载事项的全部或一部分空着,以让后来的取得人补充填妥未写的必要条件的证券。空白票据是大陆法系票据法上的称谓,英美法系票据法称“未完成票据”。从票据法理上看,只要构成票据就不得留有空白,因此,“空白票据”这一术语本身即存在矛盾,故称“未完成票据”似更妥贴。作为“未完成票据”,其法律构造具有鲜明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 空白处为签名人故意所留。空白票据中的“空白”是签名人于签票时有意留下来的,以待后来的取得人填妥。签名人知道该票据尚未填写完全,但他知道该票据在提示付款时则一定是填写完全的票据。提示付款后,付款人可以据票据面上记载金额付款,填妥后的票据效力与自始就是记载完全的票据效力相同。如果票据上空白处是签名人无意中遗漏的,签名人本不知道该票据尚未填妥,主观上也无等待后来的取得人补充填写的效果意思,或者签票人签发票据时纯属玩笑,他是打算让票据无效的,则该票据不能被认定为空白票据,而是欠缺法定必要记载事项的不完全的票据。大陆法系票据法一般都规定,欠缺必要记载事项的票据属无效票据,如《德国票据法》就详细列举了票据的应记载事项,欠缺必要记载事项的票据不认为是票据;而英美法系则概括地规定了票据的记载,如《美国票据法》第3-114规定:“在任何必要部分仍未记载完全时就签名的,在记载完全前不得行使票据权利。”显然,《美国票据法》没有明确规定欠缺必要记载事项的票据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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