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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票据无因性
www.110.com 2010-07-16 14:24

任何一个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都不会无缘无故地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民事主体实施一定的法律行为,往往基于一定的原因关系。在民法理论中,法律行为以其是否与原因相分离,亦即是否以原因为效力要素,分为要因行为(有因行为)和不要因行为(无因行为)。其目的和意义无外乎从人们普遍存在着的对事物和行为的认知必考察前因后果的习惯中,分离出观察民事法律行为的独特视角,强调如果民事法律行为是不要因行为,则与其原因关系相分离,不以原因为要件,不因原因关系的欠缺或瑕疵使该法律行为本身的效力受影响;而如果民事法律行为是要因行为的话,则与其原因不能分离,原因不存在时,该法律行为不成立。[①]虽然近现代各国或地区的民商事立法、学说及判例,对物权行为、债权契约的无因性见仁见智,争议颇大。但票据行为却被民法理论界及世界各国票据立法公认为无因行为,并以票据行为的无因性理论为基础构造各国的票据法体系。

  一、票据无因性的形成原因及涵义

  (一)票据无因性的形成原因

  票据,是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而出现,又随着商品经济的逐渐繁荣而发展的。同样,票据行为的无因性理论并不是生来就有的,是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而产生的,是有其深刻的经济原因的。票据的无因性发韧于商品交换的内在需要,并以维护票据流通为其根本旨趣。自从商品交换过程中沉淀出货币,在使商品的出卖和购买可以在时间上和空间上分离开来,从而在克服了物物交换的局限的同时,又不断加大着商品交换在时空上的不一致。时间上的不一致,使商品实体的转移和现实货币结算相分离;空间上的不一致,使货币输送发生困难和易遭风险。为了避免这种风险,商人们创设了各种证券,以此来设定、清偿和转移金钱债务,而不涉及金钱本身的实体转移。12、13世纪,典型意义上的票据开始在贸易发达的意大利、法国诞生了,意大利、法国的商人发明了背书转让票据的方式。背书制度的确立在票据法制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它不仅是票据权利转让的一种方式,而且也使得票据的流通在技术上成为可能。但是,票据流通在具备了其技术基础之后便面临着这样一个法律难题,即票据转让以后,其后手是否继受前手关于票据权利的瑕疵。按照传统的民法理论,债权受让人须继受债权转让人的权利瑕疵,债务人得对债权受让人主张对债权转让人的抗辩。依此办理,随着票据转让次数的增加,票据的支付风险逐渐加大,人们对支付手段或贸易媒介工具的要求是安全和迅速,而票据支付风险的加大无疑会阻滞贸易的进行。鉴于此,人们在票据支付的商事实践中逐步达成共识,即票据转让后其善意后手,不继受前手票据权利的瑕疵。票据的无因性制度得以确立。这使票据的信用从狭窄的直接交易人之间的信用扩大为社会信用,汇票、本票因可以背书转让而具有了流通性,进一步发展了票据作为社会信用工具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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