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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关系与票据关系的分离
www.110.com 2010-07-16 13:55

  1.资金关系虽然存在,付款人拒绝承兑时,不负担付款义务,承兑之后,方成为票据债务人。相反,资金关系不存在,付款人按汇票上的记载,应持票人的请求付款的,出票人对付款人有偿还义务。支票的出票人,应当与付款人有关于该支票票面金额的资金关系,但因资金关系不存在所签发的支票,其本身仍为有效票据。

  《担保法》禁止签发空头支票,并追究签发空头支票骗取财物者的法律责任,然并未规定空头支票为无效票据。中国《支付结算办法》第125条规定,对签发空头支票的,银行除退票外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最少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对屡次签发的,银行将停止其向收款人签发支票。近年来对签发空头支票者的罚款额有所加大,但并未将空头支票明定为无效。

  2.资金关系不存在而签发票据或予以承兑时,出票行为或承兑仍为有效。出票者,承担出票之责任,包括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即在持票人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被追索的责任。承兑者,应就承兑之汇票承担付款义务。在此情形下,票据关系和资金关系彻底分离,互不牵连,毫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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