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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票据法关于非票据关系
www.110.com 2010-07-16 13:55

  非票据关系是相对于票据关系而言的一种法律关系,这类关系虽不是基于票据本身而发生的,但却与票据有密切联系。根据产生的法律基础不同,非票据关系又分为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与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1)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是指票据的基础关系(或称票据的实质关系)。从票据法的角度看,这些关系不属于票据关系的范围,因而不是票据法规范的对象,而由民法加以调整,因而称之为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这些非票据关系大体可分为三种:即票据原因关系、票据预约关系和票据资金关系。

  1)资金关系。

  汇票或支票的出票人之所以委托付款人付款,付款人之所以愿意付款(或承兑),是因为他们之间必存在一定的关系,这种关系便称为资金关系,又称票据资金关系。简而言之,票据资金关系是存在于汇票或支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或其他资金义务人之间的基础关系。常见的资金关系有以下数种:(1)付款人处有出票人可支配的资金。这种资金关系在支票中最为常见。(2)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订有信用合同,付款人允诺为出票人垫付资金(若是支票,称透支合同)。(3)付款人对出票人欠有债务。(4)虽未订有契约,但付款人因信用关系代出票人付款。(5)付款人或承兑人于付款后,得向出票人请求补偿。

  一般来讲,资金关系只存在于汇票与支票中。本票为自付证券,因而不存在资金关系。但如果本票上有担当付款人,出票人应向担当付款人供应资金,这种关系称为“准资金关系”。这种“准资金关系”还存在于汇票承兑人与担当付款人、参加付款人与被参加人、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之间。

  资金关系与票据关系相分离,资金关系的存在与否,有效与否,不影响票据关系的效力。这是票据流通所必需的。同时,资金关系属于民法上的法律关系,由民法调整。

  2)票据原因关系。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出票人签发票据,而受票人取得票据而得以行使票据上的权利,必有一定的理由,而这种理由就是票据原因。最常见的票据原因有买卖、借贷、赠予、设定担保或委托等。

  原因关系可以是有对价的,也可以是无对价的,如买卖、借贷是有对价的,赠予便是无对价的。

  票据关系的成立虽是基于一定的原因,但是票据一经成立,就与原因关系相脱离。换言之,原因关系的成立与否,都不影响票据权利的行使,票据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也不必证明有票据原因。

  3)票据预约关系。

  票据关系虽然以票据原因为基础,但仅有票据原因,票据行为的内容尚不能确定,无从发生票据关系,还须就票据上所记载的事项如票据种类、票据金额、票据到期日、是否记名等问题进行约定。这种约定便是票据预约。

  由此可见,票据预约是沟通票据原因与票据行为的桥梁。当事人间若不履行票据预约乃是民法上的违约问题,与票据的效力无关。

  (2)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是由票据法直接规定的、与票据行为相联系但又不是由票据行为本身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真正权利人对于因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持票人的请求返还票据权的关系。

  ②依票据法因时效或手续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持票人,对于出票人或承兑人在其所受利益限度内的请求返还权的关系。

  ③汇票持票人对于汇票收票人发给复本的请求权的关系。

  ④汇票复本持有人请求汇票复本接受人返还复本的关系。

  ⑤汇票的誊本持有人请求汇票原本接受人返还原本的关系。

  ⑥付款人付款后请求交出票据的权利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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