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票据法 > 票据关系 >
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
www.110.com 2010-07-16 13:55

  我国的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在这两种汇票中,出票人和付款人的身份是不完全相同的。因此,就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作如下理解:

  (1)银行汇票中出票人和付款人之问必须有真实的委托关系,并且必须具有可靠的支付资金。在银行汇票关系中,基本当事人有:A、汇款人,即将存款交存其开户银行并委托其签发汇票的人;B、出票人,即收到汇款人交存的款项后签发银行汇票的银行;C、收款人,可以是汇款人,也可以是汇款人指定的人(主要是汇款人的债权人);D、付款人,即出票银行委托的其他异地的银行。

  这里所说的出票人和付款人之间必须有真实的委托关系,首先是指汇款人和付款人之间应当建立真实的汇款委托关系,因为这种汇款委托关系,是出票人和付款人之间关系存在的前提条件。其次,是指签发汇票的银行,应当与异地的银行建立了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否则,就会使持票人无法向付款人兑取应得的票面金额。我国的银行分属于不同银行系统,因此不同系统的银行在票据的承兑和付款委托关系上,应当由双方签订正式的联行委托合同,依此相互承诺和履行对汇票的承兑和付款责任,从而用法律手段约束各自应履行的义务和所承担的责任,提高银行的工作效率,加快银行之间的资金解付和清算,同时也可以方便于持票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出票人和付款人都应当具有可靠的支付资金。对于出票人即签发汇票的银行来说,必须确实收到汇款人交存的款项后,才能签发汇票,否则,就可能因为汇款人的虚假的委托,在签发汇票后使银行遭受损失。对于付款人来说,也应当为汇票的收款人提取汇款,准备充足的资金,以免影响收款人及时、足额地使用资金,也避免损害银行的信用。

  (2)商业汇票中出票人和付款人之间必须有真实的委托关系,并且必须具有可靠的支付资金。在商业汇票关系中,基本当事人有:A、出票人,属于工商企业;出票人可以是付款人或收款人;B、收款人,应是票据关系中的债权人;其中,当出票人是票据关系中的债权人时,出票人是收款人;当出票人是票据关系中的债务人(付款人)时,其相对债权人是收款人;C、付款人有两种情况:其一,在银行承兑汇票中,票据关系中债务人为实际付款人,它作为承兑申请人将资金供应给银行,由银行代为其付款;其二,在商业承兑汇票中,票据债务人作为出票人,与其有资金关系、并对汇票作出承兑的其他工商企业为付款人,票据债权人为收款人。首先,票据为无因证券。票据作为设权证券,作成票据即创设了权利;作为完全有价证券,持有票据即可主张票据权利;而持票人取得票据的原因或者作成票据的原因概所不问。 换句话说,票据关系与票据的发行、转让关系是分离的,也就是说票据关系和原因关系是分离的。

  在实际生活中,任何票据行为均是基于一定的原因而产生的,即票据行为要有票据原因。所谓票据原因,是指票据当事人接受票据的实质关系或基本关系,如买卖、借贷、赠与而接受票据。 票据行为虽然是基于一定的原因而产生,但是票据一旦制作完成并交付,票据的效力就与其基础行为或实质关系完全分离,不因其基础行为或实质关系无效或因有瑕疵被撤销而受影响,即票据行为的效力独立于其基础行为或实质关系而存在。

  票据行为的无因性,也叫做“中性”、“无色性”、“抽象性”等。王保树老师认为,票据的无因性主要表现在:除票据接受的直接当事人之间和出于恶意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之外,不能以原因关系为理由抗辩票据债务的承担。 也就是说,票据行为与制作票据的原因行为是相互独立的。

  票据行为人要满足两个条件:首先,票据行为的当事人必须有票据能力;其次,必须要有意思表示。票据行为较一般的民事行为更多的采取表示主义,在票据行为的意思表示欠缺或者是意思表示有瑕疵时,行为人均不得以其无效或者可撤销对抗善意的持票人。

  基于票据的无因性和票据行为的无因性,我们没有必要苛求一定要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因为这些只是票据产生的原因关系,它在票据行为完成之后,是不能影响票据效力的,除非有特殊的情况出现。

  另外,如上所述,票据行为是一种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最重要的就是“意思自治”。票据行为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自由的进行票据活动。只要没有违背社会正义和公序良俗,法律是不应干涉的。

  意思表示是票据行为实质构成要件之一。对于意思表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比较原则,主要规定了因为欺诈、胁迫和乘人之危而为的意思表示。对于恶意串通的意思表示必须具备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这一限制条件。影响票据效力的因素主要有胁迫、欺诈和误解。

  票据行为的性质,历来存在单独行为说和契约说之分。英美法系国家主张契约说,其票据立法都把票据行为定性为契约行为,并把交付规定为有关票据生效的条件。但大陆法系国家一般主张单独行为说,尤其以创造说为甚。 但是无论是契约说还是单独行为说,出票人和特定的或者不特定的对方当事人之间的行为,也要有合意。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