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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的抗辩
www.110.com 2010-07-16 13:57

  物的抗辩是指因票据本身所存在的事由而发生的抗辩。由于该抗辩的事由来自于票据这个“物”本身,因而称为对物抗辩;由于该抗辩的事由对一般持票人均可以提出,因而又称为绝对抗辩或客观抗辩。对物抗辩是一种效力较强的抗辩,不管持票人取得票据时为善意意或恶意,均可与之相对抗,因而,通常认为对物抗辩妨碍票据流通的可能性,主张尽可能缩小对物抗辩的范围,以保障票据流通的安全。

  依抗辩发生原因的不同,对物抗辩可以分为有关票据记载的抗辩、有关票据效力的抗辩、有关票据债务的抗辩三类。

  1、有关票据记载的抗辩

  有关票据记载的抗辩,是指因票据上所存在的一定记载内容而发生的对物抗辩。由于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上权利的内容均依票据上记载确定,因而,票据义务人当然也依票据记载履行义务。当依票据上记载可不履行义务时,即能提出抗辩主张。在通常情况下,有关票据记载的抗辩,一切票据债务人均可主张。

  有关票据记载的抗辩,一般包括以下几种:

  (1)票据要件记载的抗辩,也称为票据行为形式的抗辩。这主要是在票据欠缺法定必要事项的记载时,或者有法定禁止记载事项,导致票据无效时,票据义务人据以提出的抗辩。

  (2)背书不连续的抗辩。在背书记载不连续的时候,持票人不能以此证明自己为合法持票人,票据义务人即可提出抗辩。

  (3)票据尚未到期的抗辩。票据上所载付款期尚未到来时,持票人如果请求付款,票据义务人得提出抗辩。

  (4)票据债权消灭记载的抗辩。票据上已明确记载其债权已清偿,或者记载已抵销、免除或提存时,该票据债权即为消灭,票据债务人可提出抗辩。

  (5)票据失效的抗辩。票据遗失而经公示催告程序,由法院依法进行除权判决后,该票据即丧失效力,任何人均不得依该票据请求义务人履行义务。

  2、有关票据效力的抗辩

  有关票据效力的抗辩,是指因票据债务所赖以成立的实质性要件欠缺、无相应效力而发生的对物抗辩。在通常情况下,有关票据效力的抗辩,只有特定票据债务人方可主张。

  有关票据效力的抗辩,一般包括以下几种:

  (1)票据伪造、变造的抗辩。票据的伪造即行为人签名的伪造,由于该签名系由伪造者所为,而非被伪造者所为,因而,签名被伪造者对票据不负任何责任,得提出抗辩。票据的变造即票据记载事项的变更,在票据变造前签名者,仅依变造前的票据记载承担责任,对于变造后的票据得提出抗辩。

  (2)无行为能力人的抗辩。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因其不具备票据行为能力,不能独立地为有效的票据行为,因而,对于无行为能力人所为的票据行为,得主张无效而提出抗辩。

  (3)无权代理的抗辩。对于他人未经本人授权而代理本人所为的票据行为,本人就该票据不承担任何责任,可提出非为本人而为的抗辩。

  3、有关票据债务的抗辩

  有关票据债务的抗辩,是指因票据债务虽曾存在,但基于某种情况已归于消灭而发生的对物抗辩。在通常情况下,有关票据债务的抗辩,也只有特定的票据债务人才可以主张。

  有关票据债务的抗辩,通常包括以下几种:

  (1)票据债务因时效而消灭的抗辩。在法律规定的票据时效已经到来时,票据权利人不得再依票据而主张权利,而票据义务人亦得就此主张抗辩。

  (2)票据债务因保全手续欠缺而消灭的抗辩。在票据权利人应履行一定的保全手续,才以促、保全自己的票据权利的场合,例如持票人须在规定的期间内作成拒绝证书,才能保全对前手的追索权的场合,票据权利人未能履行该保全手续时,即丧失其权利,而票据义务人得因此主张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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