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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票据抗辩限制的立法建议
www.110.com 2010-07-16 13:57

  (一》删除《票据法》第10条第1款中“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文句,仅保留“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的文句。

  (二》将《票据法》第11条第1款修改为:“因税收、继承、赠与以及其他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三》修改《票据法》第13条第1款为:“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或应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四》修改《票据法》第21务第1款为:“汇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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