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票据法 > 票据权利 > 票据权利丧失 >
丧失票据后如何处理
www.110.com 2010-07-16 14:29

  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不得挂失止付。

  失票人申请挂失止付的,必须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签章。挂失止付通知书一式三联,第一联是银行给挂失人的受理回单,第二联银行凭以登记登记薄,第三联银行凭以拍发电报。失票人可以向付款人申请挂失止付,也可以向代理付款人申请挂失止付,也可以同时向双方申请挂失止付。失票人委托付款人向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的,付款人应当立即向代理付款人发出挂失通知。

  请注意,这里所讲的失票人是指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该失票人只能是真正的票据权利人,而不能是不享有票据权利的人,或票据的代保管人等。

  失票人应当认真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详细填明挂失止付人名称、票据丧失时间、票据丧失事由、票据种类、票据号码、票据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以及挂失止付人联系地址或电话等事项,并由失票人签章。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前,已经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接受挂失。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收到挂失止付通知后,查明票据确未付款时,应当立即暂停支付。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收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持票人提示付款并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

  这里有必要指出的是,挂失止付的效力只是暂时的,挂失止付的行为本身只能起到暂时让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停止付款,暂时起到防止票款被冒领、骗取,还不能从根本上产生确定的阻止付款作用,也不能解决失票人实现票据权利的问题。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只有当人民法院向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出具止付通知书后,才真正起到阻止付款作用和解决失票人实现票据权利的问题。票据的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收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持票人提示付款并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