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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要件
www.110.com 2010-07-16 14:39

1、权利主体是票据上记载的持票人。持票人可以是经背书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也可以是清偿票据债务后而取得票据的背书人或保证人。


2、义务主体是出票人或承兑人。义务人一般情况下只能是支票、本票、银行汇票,以及未承兑商业汇票的出票人或者是已承兑商业汇票的承兑人。


3、权利人必须实际占有并提示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行使也必须占有并提示票据,在获得偿还后,持票人应当交回票据,否则就有可能导致出票人或持票人重复付款。


4、票据必须记载一定的事项。权利人所持票据可以不完全符合法定必要记载事项。但是应具备最基本的记载事项。这此事项包括票据金额、出票或承兑日期或到期日,出票人或承兑人的真实签章。上述记载事项只要实质上具备即可,而不要求其形式无暇。


5、持票人不享有任何票据权利持票人不但必须对出票人或承兑人没有票据权利,而且对保证人或背书人等其他真实签章人都不享有票据权利。


6、持票人丧失票据权利的原因是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记载事项欠缺。持票人因除权判决而丧失票据权利时,或持票人因恶意取得票据或因重大过失取得记载事项欠缺的票据,或者因其前手以恶意或重大过失取得票据且其因税收,赠予、继承取得票据,或者明确表示放弃票据权利时而丧失票据权利时,则持票人不享有利益返还请求权。


7、出票人或承兑人均未支付全部票据金额。如果出票人或承兑人已经支付了票据金额,则持票人不能享有利益返还请求权。如果出票人或承兑人已经支付了部分票据金额,则持票人的利益返还请求权只能以出票人或承兑人未支付的金额相当的利益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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