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票据法 > 票据时效 > 票据时效 >
票据时效的行使
www.110.com 2010-07-16 14:39

经过一定的法定期间,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票据权利或票据上的诉讼权利即行消灭的法律制度。英美法对票据时效无特别规定,适用民法上的一般规定。大陆法系各国和日内瓦票据法对票据时效作了特别规定,时效期间短于民法上规定的期间,其中,有的采取均一主义,即主债务人和偿还义务人的时效期间相一致;有的采取等差主义,即主债务人和偿还义务人的时效期间有长短之别。一般说来,票据时效期间要比民法上规定的普通债权的时效期间短得多,而且,票据时效只是消灭时效。支票的时效期间要比汇票、本票的时效期间短。票据时效可因特定事由而中断,时效中断仅对有中断事由者有效。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