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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汇票中的票据行为
www.110.com 2010-07-16 13:56

  银行汇票的出票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出票行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

  签发银行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二)无条件支付的承诺;(三)确定的金额;(四)付款人名称;(五)收款人名称;(六)出票日期;(七)出票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述规定事项之一的,银行汇票无效。

  "银行汇票"字样是汇票文句,是区别于支票和本票以及其他有价证券的重要标志。在实务中,它是印刷在汇票的正面上方,无需出票银行另行记载。

  无条件支付承诺是支付文句。在实务中,它已印刷在票据的正面,如"凭票即付"等,不需要出票银行另行记载。

  确定的金额要求汇票上的金额必须确定,并且只能以金钱为标的,记载汇票金额必须按《支付结算办法》附件一的规定书写。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的,出票银行可以签发现金银行汇票,签发现金银行汇票,出票银行收妥申请人交存的现金后,在银行汇票"出票金额"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再填写出票金额,并填写代理付款行名称。出票银行应用压数机在银行汇票的第二联(正联)出票金额栏压印出票金额的小写金额。出票金额不得更改,更改的银行汇票无效。

  银行汇票的付款人是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

  银行汇票的收款人是银行汇票申请书上填写的收款人名称,收款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银行汇票无效。

  出票日期必须按照《支付结算办法》附件一的规定书写。出票日期不得更改,更改的银行汇票无效。

  签发转帐银行汇票一律不填写代理付款行名称,支付结算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书的备注栏内注明"不得转让"的,出票银行应当在汇票正面的备注栏内注明。

  由人民银行代理兑付汇票的商业银行,在向设有分支机构地区签发汇票时,应填明代理付款行名称,并在汇票备注栏注明"不得跨地区转让"字样(区是指同一票据交换区)。在向未设立分支机构地区签发汇票时,一律按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移存资金,并在汇票和解讫通知填写的出票行行号之后加盖"请划付人民银行XX行"(行号)戳记(可事先盖好备用)。

  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确定的跨省、市区域内使用汇票的,如出票行不办理全国联行业务,需要通过全国联行转划的,在汇票和解讫通知填写的出票行行号之后加盖"请划付XX全国联行行号行"戳记(可事先盖好备用)。

  填写的银行汇票经复核无误后,在第二联(银行汇票正联)上加盖汇票专用章和由其授权的经办人的签名或盖章,签章必须清楚。

  出票银行完成上述项目后,将银行汇票正联和解讫通知一并交给申请人,出票行为即告完成。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银行汇票的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就必须以背书的形式来进行。

  银行汇票的背书

  背书是一种票据行为,是票据权利转移的重要方式。

  背书从按目的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转让背书,即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二是非转让背书,即以设立委托收款或票据质押为目的的背书。

  除现金银行汇票以外,银行汇票均可以背书转让,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对其后手所持汇票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票据得不到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背书是一种要式形为,背书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被背书人名称; (二)背书人签章。

  未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背书无效。

  背书时应当记载背书日期,未记载背书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

  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被背书人有权利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票据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票据权利。

  票据出票人在票据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转让(丧失流通性)。其直接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出票人对其直接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被背书人提示付款或委托收款的票据,银行不予以受理。

  票据背书人在票据背书人栏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区域性银行汇票仅限于在本区域内背书转让。如华东三省一市汇票仅于在江苏省、安徽省、浙江省和上海市范围内转让。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将票据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银行汇票被拒绝付款或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不得再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转让。

  背书应当记载在票据的背面或者粘单上,而不得记载在票据的正面。背书栏不敷背书的,可以使用统一格式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规定的粘接处。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粘贴处签章。如果背书记载在票据的正面,背书无效。因为背书记载在票据正面,将无法确定背书人的签章究竟是背书行为,还是承兑行为,还是保证行为,因而也不能确认该签章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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