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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行为契约说
www.110.com 2010-07-16 13:56

  认为票据行为是契约行为,票据债务人之所以承担票据债务,是因为与票据权利人缔结了契约。契约说为19世纪德国商法学家杜尔(Th Ol)首先提出。契约说学者们认为,发票契约的成立须作成票据,票据的授受为契约订立的要件,表明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把票据行为看作契约行为,是契约说学者建立票据理论的基础。契约说能够说明票据行为直接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但不能说明直接当事人以外的人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为了说明直接当事人以外的人所发生的关系,说明他们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理由,契约说又有下列之区别:(1)单数契约说。

  票据行为是一个契约,但在解释票据债务人对于直接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承担票据债务的理由时,又有几种不同的看法。债权让与说认为,票据债务人因契约而与直接当事人发生关系,所生票据权利因背书而转让于第三人(后手当事人)。权利继承说认为,背书不是权利的转让而是权利的继承。第三人契约说认为,除了直接当事人间因契约而发生关系外,直接当事人与第三人(后手当事人)也因契约而发生权利义务关系。提示说认为,持票人在未提示前,其权利义务尚不确定,因而票据债务人的行为是向提示人表示愿意承担债务;只有在持票人提示票据,请求付款时,票据权利义务关系始行确定,因而提示人才是真正的票据权利人。

  (2)复数契约说。票据债务人之所以对多数债权人承担债务,是因为与各债权人都分别订有契约。但与直接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契约是怎样订立的?对此又有不同的主张。不特定人契约说认为,票据债务人的票据行为是向不特定人提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各持票人取得票据,实质上是对该要约的承诺,因而他们之间订有契约。变更契约说认为,背书变更了前后手之间的契约关系,使票据债务人与背书人的后手当事人发生契约关系。背书媒介说认为,票据债务人与各后手当事人间存在的合同关系因背书媒介而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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