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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行为的一般要件
www.110.com 2010-07-16 13:56

  包括行为人有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两个要件。民法上一般法律行为所需“行为内容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之要件,不应作为票据行为的要件。

  1. 行为人须有民事行为能力

  票据行为是设定票据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行为人之行为后果,是为自己设定票据债务而给对方设定票据债权,依民法一般规定,行为能力欠缺者无责任能力,不能为负担义务之行为,故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为票据行为。

  2. 意思表示真实

  票据行为之意思表示,原则上适用民法上关于意思表示的一般规定,然而,为促进票据的使用和流通,保护善意第三人,票据法重在外观形式,实行“外观解释原则”,也叫“表示主义”,其意为,行为如果具备票据法所要求的形式要件,票据记载事项与真正事实二者是否相符,对于票据行为的效力不生影响。

  从意思表示角度讲,就是以票据上记载的事项为行为人的真实意思,除票据授受直接当事人外,不得以票据记载事项之外的文字,证明其票据意思,纵然因事实上的意思表示有暇疵在直接当事人发生无效票据行为,也只对直接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对善意第三人的票据权利没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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