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票据法 > 票据行为 >
变造的转帐支票无效票款返还纠纷案(二)
www.110.com 2010-07-16 13:56

  二、关于票据背书不连续的法律后果转帐支票可以通过背书来转让,但法律对背书转让有较严格的规定。我国《银行结算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支票一律记名。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地区转帐支票可以背书转让。” 《上海市票据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持票人在转让汇票时,必须在背书中记明被背书人名称。背书必须连续,后一背书的背书人,即为前一背书的被背书人。”“持票人应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权利”(该《规定》第八十二条规定:此条也适用于支票)。此两法规中,虽没有关于背书不连续时如何解决的直接规定,但就这些规定可以认为,背书不连续,票据债务人可拒绝履行债务。在本案中,被告饲料厂取得转帐支票未经前手背书,只是自己在背书人与被背书人栏中盖上其公章,造成票据背书不连续,应该认为,饲料厂自己的背书,不能证明其为该支票合法的权利人,故不应该取得该支票上的利益。从这一点上讲,法院应判决被告饲料厂将所获得的利益全部返还,即7382.20元,而不是7000元。但这样做,原告服务公司将实际坐收利益382.20元。而除去变造增加的金额,根据利益偿还请求权,被告饲料厂也是应该得到此部分的(当然被告应负举证责任)。此两个问题已在一、二审中一并解决了。

  那么,造成背书不连续的责任在哪方?

  1. 关于原告服务公司是否可以出具空白票据?出票人已签章,但未记明收款人名称的转帐支票属空白票据。《上海市票据暂行规定》第七十四条规定:“没有记载完全而签发的支票,在依照本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应记载事项补齐后,为有效票据。支票的债务人不得以该票据原来没有记载完全为由,对抗持票人。”由此可以看出,应承认持票人对空白票据的补充权,或称出票人授权持票人补充。对于善意的持票人来说,该补充与出票人的原始记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因此,本案的原告服务公司未记明收款人名称不影响该支票的效力,也不影响收款人依法背书转让。本案的背书不连续与原告无关。

  2.关于收款人上海建民食品加工部转让支票未背书的责任。该食品加工部收票后,可以不补充记载其为收款人,但转让时未背书的行为,对造成背书不连续却是有责任的。但该支票上未曾有关于该食品加工部的任何记载,从票据的文义性来看,无法追究其责任。

  3.关于被告饲料厂接受未曾背书支票的责任。被告饲料厂接受支票时,应审查包括支票背书是否连续在内的票据的完整性,以及审查持票人的合法资格,因其忽视了这一点,未要求持票人背书完整,造成背书不连续,现又无法找到该前手,对此后果,只能由自己承担。

  三、关于银行审查票据的责任银行对票据的审查责任,仅限于形式审查,即对票据上记载的事项从字面要件上审查,只要做到业务要求的一般注意,即为尽职。本案中,两家银行对转帐支票金额的大、小写已作了审查,故不应承担责任。一、二审认定银行在此方面没有责任是正确的,但未说明理由,欠妥。可是就两家银行对背书是否连续的审查而言,显然未尽到一般注意。这方面的责任如何认定,法律尚不明确,实践中也有待进一步探索。

  四、关于本案的民事责任与刑事案件的关系被告饲料厂称本案为刑事诈骗之案。但这与无效转帐支票利益返还的民事责任是属两个不同性质的各自独立的法律关系。本案的审理不影响刑事案件的处理,同样也不受刑事案件的影响。故二审法院对被告饲料厂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是正确的。

  责任编辑按:此案审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通过实施之前,故其适用《上海市票据暂行规定》是正确的。本案涉及的问题,《票据法》中基本都有规定。如关于票据记载事项更改后的效力,该法第九条规定“更改的票据无效”。又如变造的票据如何确定责任承担者,该法第十四条作有规定。还如票据背书不连续的法律后果,该法第三十一条作有规定。用《票据法》的规定分析本案,也能得出同样结论。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