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的范围
1、破产财产是指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归清算占有、支配并用于破产分配的破产企业的财产。
2、破产财产的构成:债务人在宣告破产时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债务人在宣告破产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应当由债务人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3、破产企业的财产是否属于破产财产,参见教材第252~253页。
4、取回权
(1)概念
取回权是指对占有的不属于破产财产的其他财产,财产权利人享有的不依破产程序取回的权利。
(2)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如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可由该财产的权利人通过取回。
(二)破产财产的收回、处理和变现
1、破产财产的收回
清算组应当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于限定的时间内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2、破产财产的处理
债务人设立的分支机构和没有法人资格的全资机构的财产,应当一并纳入破产程序进行清理。
3、破产财产的变现
(1)概念
破产财产的变现应当以拍卖方式进行,由清算组负责委托有拍卖资格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
(2)在财产变现时,破产财产中的成套设备,一般应当整体出售。
(3)依法不得拍卖或者拍卖所得不足以支付拍卖所需费用的,不进行拍卖。
(三)破产财产的分配
1、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清算组在接管破产法人的财产管理权后,应当着手保管、收回、处理和变现破产财产。根据对破产企业的清算结果制作财产明细表、资产负债表、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2、破产费用
(1)时,应优先从破产财产中拨付破产费用。
(2)破产费用包括: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分配所需要的费用;破产案件的受理费;债权人会议费用;催收债务所需要的费用;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3)破产费用可以随时支付,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人民法院根据清算组的申请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3、破产财产分配顺序、方式及处理
(1)债权在分配时应以便于债权人实现债权为原则。
(2)如果债权人未在指定期限内领取分配的财产的,对该财产可以进行提存或者变卖后提存价款,并由清算组向债权人发出催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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