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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法律制度亟待出台
www.110.com 2010-07-12 15:48

  汶川大地震的巨大伤痛还没有褪去,玉树地震又突然来袭。地震灾难夺去成千上万人的宝贵生命,毁损不计其数的房屋,还遗留下难以理清并超出大量家庭和个人偿还能力的巨额债务。这种债务除了占大头的银行借款,还有部分非正式的民间借贷。

  考虑到受灾地区群众和企业的实际困难,"一行三会"于4月21日发布了紧急通知,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灾前已经发放,灾后不能按时偿还的各类贷款,在2011年6月底前,不催收催缴、不罚息,不作不良记录,不影响借款人继续获得灾区其他救灾信贷支持。这与汶川大地震后央行、银监会于5月19日联合发文的内容如出一辙。

  灾难之后这种紧急性的应对之策,体现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对于那些真正失去偿还能力的受灾民众来说,可谓解了他们的燃眉之急。但是,这种临时性的内部解决措施只能缓解一些问题,却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根据紧急通知,银行只不过是进行了特定期限的宽限,债务人并不能因丧失偿还能力而免除债务,银行仍然有随时追索债务的权利。即便银行将相关贷款作为呆、坏账核销,仅仅是债权人单方面的核销行为,债权债务关系仍然存在。

  而对于非银行参与的民间债权债务关系而言,这种临时性的政策甚至力所不能及也。对由此而产生的纠纷,既缺乏现成的法律法规,也不能都靠行政机构来处理,或由非政府组织来调解。在残酷的灾难面前,民间债务纠纷远比想象中普遍和复杂。

  合法又合理地全面解决目前的问题,必须用法律制度代替具体的政策,通过制度化途径合理解决债务安排。这个法律制度就是个人。法的制度功能在于通过国家公权力清理自然人不能清偿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对那些不幸却诚实的债务人,在深陷债务中不能自拔时,通过法定程序宣布其破产,并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对其破产还债后未能清偿的余债予以免除。通过这一制度设计,不仅能对历史债务作一彻底了结,而且使债务人能在拥有最基本的生活保障的同时获得重生的机会。

  我国目前还没有正式的个人破产法,但是这一词汇并不陌生。2007年6月1日,历经十多年酝酿与改编的新《破产法》终于出台,但其被戏称为"一半的破产法",自然人被排除在《破产法》的调整范围之外。理论上讲,企业破产是个人破产的延伸。没有个人破产制度,整个破产法就不完整。因此,应出台个人破产制度,以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而汶川大地震和玉树地震,凸显了出台这一法律制度的紧迫性。

  对于因震灾而一无所有,或所余财物仅够维持基本生活的人来说,如果有了个人破产法律制度,他可以申请个人破产,司法系统可以用破产法上的概念、方法对其在破产程序中的权利进行界定,对其进行豁免等。这能够减轻灾区人民的债务负担,体现以人为本的社会情怀,有利于灾区重建。对于不幸的个人来说,破产机制是一种良好的保护和规避风险的机制。个人破产和企业一样,破产并不意味着绝对的自然死亡,而是保障宪法规定人人享有的基本权利,并获得重新搏击市场经济大浪的机会。

  如果说因像地震这样不可抗力而丧失财产仅仅属于特例的话,那么,在市场经济中因为正常的优胜劣汰机制而经营失败则是一种常态,正是通过优胜劣汰机制才能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个人破产制度则为市场经济主体提供了一个市场退出机制,使得个人的基本权利不为债务所伤,保障每个人都有重新起步的机会。从美国破产案件中个人破产高达九成的事实中,我们也能看到建立完善的个人破产制度是完备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同时也是一种国际潮流。

  我国已初步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人们的生活状况和生活方式相较以前发生了巨大变化。自然人成为了市场主体从事各种生产、投资、经营行为,个人商业行为的普遍化导致了个人破产的涌现;与此同时,近年来国家采取各种经济政策鼓励人们消费,个人住房、教育、旅游等各种消费信贷急剧上涨,提升了个人破产的概率,扩大了破产范围。实际上,只要有超前消费、有贷款就会产生负产阶层,就需要个人破产制度。

  不论是为维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还是给债务人重生的机会,出台"个人破产法"已经显得越来越迫切,中国需要这样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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