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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可享医保
www.110.com 2010-07-12 15:48

  本报讯 (记者陈静莹)近日,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监察局就进一步解决我市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制定了具体实施方案。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将可由政府资助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一参加住院医疗保险)。我市将力争2010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90%以上,2011年参保率达到95%以上。

  据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需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之一:一是2009年6月30日前在我市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长期养老金的关闭、破产、解散、停产半停产或停止经营的国有、县区以上集体困难企业退休人员,且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二是2009年6月30日前在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长期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且原为国有企业职工,已通过协议解除劳动关系离开国有企业后,没有再就业并以个人身份在各级社会保险代理服务机构(或职业介绍服务机构、人才市场)寄存档案的。

  符合政府资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我市2008年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人均医疗费用支出1837元为基数,一次性缴纳10年。退休人员属我市关闭、破产国有企业或中央、省属困难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的,参保所需资金由中央、省级财政全额承担;上述两类退休人员以外的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和寄档人员参保所需资金分别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财政各负担一半,其中省级财政负担25%、市或区县(区县属企业由区县负责)财政负担25%、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负担50%(南澳县由该县职工医疗保险基金负责)。市或区县财政应负担的退休人员参保补助资金分10年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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