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破产法 > 破产动态 >
政协委员呼吁制定个人破产法
www.110.com 2010-07-12 15:50

  "给投资失败者、理财失败者、受到重大灾害者以及他们的家人一次重新来过的机会。"全国政协委员汤维建今天在接受本报采访时呼吁道。为此,他已提交了关于制定个人的提案。

  "在没有法的情况下,出现了很多‘生命不息,债务不止;夫债妻还、父债子还'的事例,导致一些债务人到处躲债甚至自杀,影响了社会稳定。"汤维建说。

  个人破产浪潮

  1月16日,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破产管理署公布,去年12月香港个人同比增长84.5%,发出的破产令同比增长94.3%;2008年10月,美国申请个人破产自2005年新破产法实施以来首次突破了10万件,同比增长近34%。

  金融危机席卷全球,个人破产浪潮涌现。我国因尚未制定个人破产法,暂时没有个人一说,可形势不容乐观。

  据之前中国社科院的一项统计显示,北京、上海两大城市的居民家庭整体负债率高于一些欧美家庭,北京的家庭债务比例高达122%,上海、青岛、杭州等城市家庭债务比例分别达到155%、95%、91%;我国年轻人中,有57%的人表示"敢用明天的钱",48%的人不为自己成为"负翁"担忧。但在现今经济形势下,个别地区产业出现调整、房价大幅下降、就业面临困难,那些投资者和"房奴"、"卡奴"们将何去何从?

  不破产不公平

  "是不是一次投资失败,需要用一生来买单?"3月7日,在北京经商的王先生对记者说,"我们也要享受钟镇涛的‘待遇',如果香港不能个人破产,钟镇涛可能至今还背着上亿的贷款难以翻身"。

  汤维建委员认为,个人无法破产不利于公平的实现。"现代破产法就是对债务人的人道保护法,破产法中的许多制度都是对债务人有利的,如削减债务总额的强制和解制度、对债务人的生活必需品和最低生活水平给予保障的自由财产制度、免责制度等。这些制度如果不能适用于个人债务人,对他们而言就不公平;尤其是破产免责制度,在破产程序结束后,剩余债务可以逐步免除,而不是传统的‘父债子还',或者成了‘死债',变成执行难案件。"

  汤维建说,个人破产立法是全世界的通例,西方的破产法律体系都是在个人破产法的基础上发展至组织破产的,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发展,各国间商人相互往来,中国不承认个人破产不利于国际经济合作和司法协作。

  破解民众忧虑

  汤维建表示,一些专家和民众对于个人破产存在误解和恐惧是导致个人破产立法停滞不前的主要原因。环顾2006年企业破产法制定时关于个人破产的争论,确实有人担忧:如何确定个人达到了破产条件,而没有隐瞒财产?如何对个人破产后权利加以限制而不会引发大量个人破产。

  汤维建认为,制定个人破产法的同时因建立个人财产申报、信用体系和完善对个人破产人的惩戒制度体系等配套制度,以确保该法得以良性运行。

  "首先要建立个人财产申报制度,防止个人通过破产程序逃避债务;其次,应当建立健全个人信用制度,个人破产法的实施,也将为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提供重要的信息来源。"汤维建表示,"在惩戒制度方面,如果作为破产人的个人在破产程序的前后具有严重触犯刑法的行为,则应作为破产犯罪予以惩处;在个人破产后,应当对其人身自由及其公民资格和权利能力等加以必要的限制,例如法定期限内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等职,除非破产人在此期间履行了剩余债务,方可提前解除惩戒措施。"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