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昨日下午完成各项议程后在人民大会堂闭会。会议表决通过了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企业和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国家主席胡锦涛分别签署第53号、第54号和第55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引人关注的是,作为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一部具有标志性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从1994年起草,历经12年多次修改,终于“破茧而出”。
共涉及10万户国企
政策性关闭破产一直是近十几年来国有企业最后一道“保护屏障”,然而,企业破产法通过之后,除已列入国务院总体规划的近2000家国企外,其余约10万户国企将失去“特殊照顾”,转而选择市场化的退出方式。
“国有企业破产是起草中的一个难点问题。因为这些问题不仅涉及经济,更关乎社会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贾志杰说。
据国资委的统计,截至去年底,我国已经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项目3658家,需要退出市场的国有大中型特困企业和资源枯竭矿山,已有近三分之二实 施了关闭破产。其中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等5省、直辖市已经停止实施,全面转向依法破产。但在2008年之前,仍有约2000家列入规 划的企业等待进行政策性破产。
浙江万事利集团公司党委书记沈爱琴认为,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与商业性破产的最大区别就在于,政策性破产时企业清产核资后的所有资产首先用于安置职工,而不是清偿银行债务。
“破产法的出台,从另一个角度讲,由于国有企业要告别政策性关闭破产这一特殊政策,也给国有企业及其负责人一定压力。”她说。
失职致破产将被追责
在现实情况中,有的企业破产后,职工生活艰难,工作无着落,而企业的负责人却依然开着高级轿车,大吃大喝。今后,企业的董事、监事等经营管理人 员因为失职而致使企业破产的,将被追究法律责任。新出台的企业破产法第六条明确规定,“依法追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一百二十五条也规 定,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此外,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何时出台存争议
随着这些年个人消费信贷、投资经营的迅猛发展而浮出水面的个人能否破产的问题,这次没有被写进这部新企业破产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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