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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与否主要看重整
www.110.com 2010-07-12 15:50

证券交易所成立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已有若干年。若干年以来,没 有一家公众公司被宣布破产。多数终止上市公司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实际上,上市公司中股票特别处理公司和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往往是业绩很 差的公司。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的颁布,这些公众公司将面临新的法律环境。不过,公众公司坐以待毙的可能性是很小的。

  一些公众公司可以进入。《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的,在人民法院受理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 法院申请重整。”因此,不仅公众公司或其债权人可提出重整申请,具备一定注册资本规模的公众公司股东等也可以申请重整。在企业面临破产诉讼的压力下,公司 可能会争取进入重整程序。《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提 交重整计划草案。”“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因此,与直接破产相比,进入重整程序, 至少意味着公司存续期的延长。这可能为企业转机赢得了时机。

  一些公司还可以进入和解程序。《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 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GST广夏曾与原告达成和解协议。其他一些被申请破产的公众公司,也往往通过和解的方式结案。因此,在 《企业破产法》出台后,那些被申请破产的公众公司,估计仍不会放弃这一机会,积极争取和解。

  但一些公众公司面临的破产压力依旧很大。《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 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第七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 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破产法》对“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未予定义。但一 般认为,企业法人的资不抵债,往往就难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不包括尚未公布2005年报的8家上市公司和15家挂牌公司,2005年末资 不抵债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分别有57和22家。因此,这些公司存在破产的可能性要更大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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