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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显示破产管理人独立性最受投资者关注
www.110.com 2010-07-12 15:50

德勤合伙人黎嘉恩建议设立“破产管理局”和“破产欠薪保障基金”,监管、处理来自职工的索赔等

  【网络版专稿/《财经》杂志记者 于宁】在2007年6月1日中国新企业生效前两周,德勤中国和澳洲会计师公会香港分会针对常驻中国(包括香港地区)、马来西亚和新加坡的480位高管人员进行了调查。
  中国的新企业破产法提供了统一的破产机制,引入了独立管理人制度、重组及和解协议、跨境破产案件条文等,80%左右的受访者认为这些规定将提升中国的市场经济导向。
  72%的受访高管人员预计随着企业破产法的全面实施,他们将在未来三年内增加在中国大陆的投资;其中,33%的受访者表示将会增加商业投资金额最多5%,另外33%受访者打算增加6%-30%。
  但是,新破产法中一些关键问题仍有待解决。对于颇具争议的担保债权和职工债权清偿顺序问题,新破产法采取了“新老划断”的办法,规定在新法公布以前发生的职工债权优先于担保债权,破产人无担保财产不足清偿职工工资的,要从有担保的财产中清偿。而新破产法公布之后,有抵押债权人可优先于雇员获得偿债。
  德勤企业重组服务中国区主管合伙人黎嘉恩认为,这符合国际最佳惯例。他建议中国政府建立类似香港特别行政区“破产欠薪保障基金”的中央基金,来处理雇员的索赔,资金可以来自税收、慈善机构捐助等渠道。
  新破产法的一个重要突破就是引入独立管理人制度。法院一旦受理破产案件,就要指定管理人。破产管理人将由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和人员组成,与以往为主导的破产大为不同。清算组由于缺乏中立性、专业化和长期独立性的法律地位,在处理破产重组中逐渐暴露出各种问题。
  按照规定,最高法院授权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中介机构和专职从业人员数量和企业破产案件数量,确定由本院或所辖的中级人民法院编制管理人名册,有关机构需要到地方法院申请成为管理人。一些学者认为,管理人的独立性问题最为重要,应由法院而非债权人指定独立管理人。虽然债权人能够行使监督职责,但仍有明显的利益冲突,也往往缺乏必要的专业水准。
  黎嘉恩表示,“调查显示投资者关注管理人的独立性。为提高管理人的专业水平、素质和独立性,我们建议设立一个独立的监管机构,负责管理人的资格认定并为在中国执业的管理人发牌,类似的方案已在澳大利亚和英国等国家实行。”
  他认为,这个类似香港的破产管理局的机构,应负责监察获委任的管理人的操守,对出现偏失、欺诈等行为的人给予市场禁入的惩罚。管理人代表法院进行清算,债权人可以监督管理人,如果管理人有不当行为,债权人可以向破产管理局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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