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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破产法 政府清算组退台破产管理人接棒
www.110.com 2010-07-12 15:50


  6月下旬的一天,当康阳的同事一如往常地拿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介绍函,到北京市公安局刻制办理破产案件所用公章的时候,却破天荒地被北京市公安局拒绝了。

  7月19日,回想起不到一个月前的那一幕,康阳已经没有了当时的焦急,而把它当作一件趣事对记者提及。康阳是北京市企业清算事务所的业务总监,他所代理的北京丹耀房地产有限案,是《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新《破产法》)自2007年6月1日实施后的首例破产案件。

  因此,当时北京市公安局拒绝为其刻章的理由是,法院介绍函开具的是北京市丹耀房地产有限公司公章和管理人财务章,而市公安局以前只刻过“”的公章,不清楚“破产管理人”是什么,所以不敢刻这种公章。

  公安部门显然还不足够了解和习惯新《破产法》带来的一个重大转变——从前主要由政府部门组成的所谓 “破产清算小组”已经随着新《破产法》的实施退出了历史舞台,取而代之的是主要由完全非政府背景的中介机构组成的“破产管理人”制度。

  组成不同

  新《破产法》规定,由“破产管理人”取代旧破产法的“破产清算组”,负责在企业重整或中,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并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破产清算事务。

  按照新《破产法》和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破产管理人一般是由几家或一家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组成一个团队构成,当破产案件案值很小和案情简单时,也可以由个人担任。

  因此,康阳代理的案子,最后是经北京市公安局和北京市二中院沟通,大约过了一个星期以后,终于拿到了丹耀地产破产管理人公章和破产管理人财务章。

  康阳说,破产管理人已经依法收回了丹耀地产的公章,在今后的一段时间里,就只能使用破产管理人的公章和财务章了。

  尹正友是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也是这次丹耀房地产破产案的另一个 “破产管理人”——炜衡律师事务所方面的负责人。

  按照最高法院关于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一般会按照管理人名册所列名单采取轮候、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公开指定管理人。

  当北京市二中院的工作人员按下类似电视上彩票摇号机按钮的时候,尹正友还是有一些紧张,但随着2号球的滚出,他心里的一块石头总算是落地了。虽然已经过了两个多月,尹正友对5月11日在北京市二中院摇号的情景记忆犹新。

  在摇号当天,没有中选的其他4家中介机构代表都表示,通过摇号产生的管理人是公平的。

  尹正友认为,由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士摇号产生的管理人,与原来的清算组相比,既可以满足破产清算高度专业的要求,也可以从制度上确保破产清算过程的客观公正,更公平的处理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按照以往的经验,由于破产清算组大多是直接由破产企业的主管部门或是上级公司牵头组成,一般会带有较浓的行政色彩,因此难免在处理破产清算时,往往会计算利息的时间点和处理分配企业财产等方面,更多的考虑保护属于本部门或是本单位的破产企业的利益。

  康阳说,在新破产法实施之前,他所在的清算事务所也多次参与一些清算组的工作。但他表示,清算组虽然也会聘请一些中介机构的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处理法律和财务方面的工作,但他们这些社会人士对破产清算的事务并没有决定权。

  尹正友也表达了相同的看法,他说,事实上过去最后拍板的还是清算组组长,而现在由两个中介机构组成的管理人,既可以在业务上形成优势互补,又可以达到互相监督的效果。

  制度更严谨 职权更广

  康阳和尹正友在采访中都表示,由于新旧破产法对破产的程序和内容并没有大的改动,因此破产管理人和清算组在处理破产案件的具体程序和方式上变化并不大。与以往清算组的做法不同的是,破产管理人在日常工作上更加严谨。

  两家破产管理人在进驻丹耀地产公司后,首先制定了丹耀地产破产管理人的8个规章制度。

  包括:管理人定期向法院汇报破产清算进程的汇报制度;管理人下设机构和职责的分工制度;管理人工作组定期开会汇报汇总进展的例会制度;管理从企业接受的档案和形成的文件管理制度;保存使用管理人公章和原企业公章的印章制度;管理管理人日常办公费用的日常办公制度;财务透明、支出合理、有据可查的财务制度,以及工作人员的上班请假等其他工作制度。

  在谈到“破产管理人”与“破产清算组”谁的权力更大的时候,尹正友笑称,相对于清算组来说,管理人的权力更大了:管理人有权决定债务怎么清偿,企业职工怎么安置,每个债权人最后能拿到多少钱,都由管理人核定后提交法院裁决。法院如果要否决管理人的决定,就需要提出管理人违法或是不合理的地方。

  伴随着权力的增大,康阳认为,管理人的责任也更大了。新《破产法》要求管理人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尹正友认为,这几个字对管理人意味着一种责任。

  这是因为新破产法对管理人责任做出了明确的要求,法院可以对管理人做出罚款,对于由于管理人没有很好的履行职责,而造成的损失管理人还要负赔偿责任。这些都是旧破产法所没有的。

  法院地位

  尹正友认为,在实行破产管理人制度以后,法院的地位更加超脱,法院的工作主要是选好管理人,对管理人负指导、监督管理人和保障的职责,特别是当管理人遇到困难的时候,法院可以通过其强制力帮助管理人加以解决。

  但康阳与尹正友的观点有一些不同,他认为,由于以前的清算组大多由国资委、工商、税务等政府部门和企业上级公司派人组成,这决定了破产清算过程中的很多事情都可以由清算组直接解决,法院在过去的破产案中介入得并不深。而现在由中介机构所组成的管理人,要向法院汇报工作进程,一些重要事情都要由法院做出裁定,与以往相比现在的法院介入得更深。

  康阳所在的北京市企业清算事务所刚刚搬进的新办公楼还在内部装修,他说,随着新破产法的实施,等到各地确定破产人名册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出台后,预计会在今年年底迎来企业破产案件的高潮。他所在的公司也正在招兵买马,为迎接破产案件的增长做着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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