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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正式施行以后我市产生了首个破产管理人
www.110.com 2010-07-12 15:50

   日前,泰山区法院在审理泰安市低压锅炉厂破产(还债)案过程中,依照新的相关规定,将低压锅炉厂组指定为破产管理人。这是今年6月1日新的破产法正式施行后,我市产生的首个破产管理人。

    据记者了解,2006年12月,泰山区法院依法宣告泰安市低压锅炉厂破产还债,并指定成立了由工商、国资、劳动、审计等相关部门组成的接管了该破产企业。今年6月1日新破产法开始施行后,要求法院要为破产企业指定破产管理人,这就意味着,新破产法施行前人民法院已受理但目前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面临着其如何过渡为破产管理人的问题。

    另据悉,对指定管理人应采用何种形式的法律文书,新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均未做出明确规定。针对此情况,泰山区法院破产案件专业合议庭认真学习了相关法律法规,深刻理解把握条文精神,在没有先例的情况下,经过慎重研究,最终决定采用决定书的形式指定原低压锅炉厂破产清算组为破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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