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青海省非金属矿工业公司债权
www.110.com 2010-08-17 15:34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91〕青法经字第15号、〔1991〕青法经发字第20号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鉴于青海省非金属矿工业公司是经过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故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试行)》的规定宣告破产。清偿债务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顺序清偿。
此复
相关文章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青海省非金属矿工业公司债权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南京化学工业(集团)公司连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南京金兰湾房地产开发公司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工业企业以机器设备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青海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与傅元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债权能否与未到位的注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船舶抵押合同为从合同时债权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领取营业执照的证券公司营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源县土畜产公司诉丰满族自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保险公司不正当竞争
-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保险公司不正当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上海抽纱进出口公司与中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