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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中市
www.110.com 2010-08-17 15:35

  发文单位: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市政办发〔2008〕57号

  发布日期:2008-6-10

  执行日期:2008-6-10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晋中市市属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国有特困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5月23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日

  晋中市市属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国有特困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暂行办法

  为妥善解决市属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国有特困企业职工参加医疗保险问题,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省属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国有特困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08)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补助范围和对象

  (一)市属国有关闭破产企业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政策的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市属国有关闭破产企业的退休人员)。

  (二)无力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市属国有特困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

  第二条 国有特困企业的认定条件

  市属国有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国有特困企业:

  (一)企业1年内累计6个月或连续3个月不能发放职工工资的;

  (二)企业在上一会计年度内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企业资产负债率达到100%以上,资金周转困难,严重制约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企业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的。

  第三条 缴费办法和资金渠道

  解决市属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国有特困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问题,按照“低费率、保大病”的思路,不设立个人帐户,只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同时参加大额补充医疗保险,以解决参保人员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

  (一)市属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补助

  市属国有关闭破产企业的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核定,缴费率为4.5%,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暂按每人60元/年核定,由市财政逐年予以拨付。

  (二)市属国有特困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

  市属国有特困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核定,缴费率为4.5%,在核定的缴费中采取“企业自主筹资、政府适当补助”的办法,具体比例由单位缴纳2.5%,市财政补助2%.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由市财政负担(暂定为每人60元/年),逐年予以补助。

  (三)对确实无力缴费的特困企业,应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国资委、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共同审核。企业可先从市财政局安排的破产经费或企业改革专项资金中借款,待企业经营好转时由企业归还;企业确实无力还款的,在企业改制或时,从其国有资产或资产变现收入中提取归还,不足提取的,由市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予以补助。享受财政补助的市属国有特困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好转时,不再实行财政补助的办法,企业应按我市有关规定全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四条 补助资金拨付与管理

  市财政局每年6月底前将市属国有关闭破产企业和国有特困企业的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市医疗保险中心。

  享受财政补助的市属国有关闭破产企业和国有特困企业的医疗保险费实行单独列帐管理,每年年终根据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由市医疗保险中心做出决算,基金入不敷出时,由市政府统一研究解决,不足部分由市财政补足,结余部分结转下年使用。

  第五条 参保程序

  市属国有关闭破产企业和国有特困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照晋中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市属国有关闭破产企业的退休人员,由原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提供参保人员名单办理参保手续。原企业主管部门撤消的,由市国资委办理。市属国有特困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由其所在企业负责办理参保手续。

  第六条 医疗待遇

  市属国有关闭破产企业和国有特困企业的参保人员其就诊、住院、转诊转院、医疗费用的结算标准按照我市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市属国有特困企业应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企业未按时缴纳医疗保险费,又没有提出书面申请的,财政不予补助,不予享受有关医疗保险待遇;待补缴医疗保险费后,方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七条 职责与分工

  市国资委牵头负责对市属国有关闭破产企业和国有特困企业进行认定,每年3月底前认定一次;市财政局根据市医疗保险中心提供的有关数据,负责补助资金的审核和按时拨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市属国有关闭破产企业和国有特困企业参加医疗保险的协调工作,市医疗保险中心负责市属国有关闭破产企业和国有特困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的参保登记、医疗保险费征缴、待遇支付和服务管理工作。

  第八条 其他特殊人员的缴费办法

  (一)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调整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费率调整为4.5%,不建个人帐户;

  (二)手续寄存就业指导中心和劳务市场的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按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参保手续;

  (三)非国有困难企业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缴费率为4.5%,个人缴纳,不设立个人帐户。

  第九条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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