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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企业破产法》
www.110.com 2010-07-12 16:12


【关键词】破产条件;共益债务;破产复议;管理人制度;重整制度
【全文】
  2007年6月1日开始施行的《企业》完善了公司法律体系,是一部重要的与国际接轨的保证市场经济主体竞争优胜劣汰的民商法律典。此法在实体、程序和制度方面较之试行法不仅适用范围拓广了而且立法容量也增大了。
  
  企业破产又叫公司破产,企业破产法和公司注册登记条例是公司法的程序法。公司法贯彻的是公司自治原则,也就是公司管理由公司当事人自我管理,企业破产法采用公法调整原则,有着严明的程序规定以及项目繁多的惩罚措施。
  
  一、破产实体规定
  
  破产法的实体法依据是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1、破产条件
  
  破产条件简单的说就是出现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意思是指达到别无选择唯有破产的情形。破产是特殊的偿还债务的手段,其目的是公平保护债权人利益。破产法同时还规定了当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规定进行重整。
  
  2、申请和受理
  
  申请主体一般有破产程序的第一利害关系人债权人提出,债务人和清算责任人也可以提出申请。申请事项除了破产以外还可以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
  
  3、破产程序吸收其他一些诉讼程序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后,应当解除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终止执行,中止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程序直至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方可继续进行。
  
  4、债务人财产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包括未到帐财产: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应当补交该出资人认缴的出资;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应当被追回;能回收的物权:管理人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使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和留置物;可实现的债权: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
  
  5、与共益债务
  
  破产费用包括: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共益债务包括: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6、债权申报
  
  债权申报内容:未到期而视为到期的债权;附利息而停止计息的债权;正在诉讼、仲裁而未决的债权。以及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求偿权申报债权;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本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等。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7、破产清算
  
  破产清算顺序: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破产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清算的一般原则: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破产企业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变价出售,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其中的无形资产和其他财产应单独变价出售;按照国家规定不能拍卖或者限制转让的财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处理;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二、破产程序
  
  1、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是启动破产程序的第一步,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债务人和清算责任人申请破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人民法院受理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裁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破产审查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破产条件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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