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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清算的特点及其有关的会计问题
www.110.com 2010-07-12 17:55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纳入法制轨道后,它要求市场经济的基本主体——企业,必须依法设立、依法经营、依法变更与终止。企业终止,必须依法进行清算。企业清算,是指因破产、解散、撤销与其它原因停止正常经营,清算管理人依照法定程序收回债权、清偿债务,分配剩余财产的行为。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企业破产的会计处理,财政部于1997年7月30日,制定和颁发了《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规定》的颁布实施,对优化资本结构,规范国有企业破产中的会计工作,对指导清算会计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据国家有关部门统计,1997年底,我国在册的各类企业已达735.71万户,其中,国有企业207.83万户。1997年当年因各种原因终止注销的企业达101.71万户,其中,破产注销的国有企业675户。统计资料表明,在97年一年间,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已达到现存企业户数的13.82%,在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中,的企业甚少,而则是大量的、经常的。对普通清算的会计行为加以规范,已成为构建清算会计核算体系的重要任务。本文拟从分析普通清算的特点入手,对普通清算的几个会计问题试加探讨。

  企业清算依照清算性质的不同,可分为司法清算和普通清算。司法清算又称破产清算,它是指清算组直接在人民法院的领导和监督下以破产还债为目的的一种清算。普通清算是指除破产清算以外的其它清算。它是指清算组在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和监督之下,以清户还债和分配剩余财产为目的的清算。普通清算包括解散清算、撤销清算和其它清算。与司法清算相比,普通清算有以下几点不同。

  (一)清算的法律依据不同

  企业破产清算依据的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国有企业破产清算,适用于《企业破产法(试行)》,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联营企业、私人企业以及设在中国领域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等,适用于《民事诉讼法》。普通清算适用的法律主要是《公司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乡镇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中外合资企业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等。

  (二)清算的目的不同

  破产清算和普通清算都要通过清算了解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为企业划句号。但破产清算它的基本目的是破产还债,而普通清算的基本目的是双重的,第一是清产还债;第二,清产分配,在一般情况下,普通清算在清偿完债务后,都会有剩余财产,因此,必须进行剩余财产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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