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破产法 > 破产清算 > 破产清算 > 清算程序 >
股票指数期货交易的清算程序
www.110.com 2010-07-13 09:10

客户买进(做多)或卖出(做空)股票价格指数期货合约的委托指令一旦得到执行,交易所的清算机构(清算所)必须记录成交合约数量、成交价格和接受客户委托的经纪商所属清算公司的名称,并于当日交易收盘时按清算价格进行清算。

  按照清算所规则,清算所只为清算会员进行清算。非清算会员的交易所成员必须将其当日成交的合约提交清算会员,后者将其自己的交易以及其客户的交易一起提交给清算所,由清算所完成清算。清算所首先要做的,是记录和核实交易双方的交易账目是否一致。若出现差错,则必须向有关清算会员核实校正。差错的校正通常要经过几个回合,直至核对无误,有关各方才签字确认,随后清算所予以清算。

  完成清算,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1)全部清算会员的交易经过充分清算后,不同的清算会员或持有净多头合约头寸,或持有净空头合约头寸,但所有清算会员的净头寸理论上应等于零,不会存在轧多或轧少的问题。(2)按清算价格对清算会员保证金账户余额进行调整,即贷记盈利方账户,借记亏损方。各经纪商的客户保证金账户也同样作出相应的调整。这里,清算价格并非收盘价格,而是交易收盘前规定的时间内各笔交易价格的加权平均价格。(3)清算会员要对其账目下的合约头寸负履行合约的义务。该项义务直至其期货头寸了结为止。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