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申报及审查
www.110.com 2010-07-12 17:42
第二十条 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由清算主管机关组织清算的,企业的财产或者债务额在五十万元以下,且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的,债权人应当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接到书面通知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不申报债权又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诉讼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但非因债权人责任造成逾期未申报,并且在清算财产分配完结前申报的,不在此限。
第二十一条 书面通知和清算公告应当包括企业名称、住址、清算原因、清算开始日期、申报债权的期限、清算组的组成、通讯地址及其他应予通知和公告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性质、数额和发生时间,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企业的保证人代替清算企业偿还债务后,该保证人有权申报债权,债权数额为其代替偿还额。
清算组决定解除清算企业未履行的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因合同解除受到损害的,有权以损害赔偿额为。
第二十三条 下列各项不得作为债权进行申报:
(一)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二)债权人在清算过程中所支付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 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清算组应当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
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对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应当分别登记。
第二十五条 清算组核定债权后,应当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债权人。
债权人对核定后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债权人与企业订有仲裁条款或者达成仲裁协议的,应当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第二十六条 清算组在债权申报期内,不得对债权人的债权进行清偿,但经清算主管机关许可的除外。
- 上一篇:逾期申报债权可否保护?
- 下一篇:破产债权的申报条件及程序
相关文章
- ·启动了债权申报及审查工作
- ·债权申报及审查
- ·债权申报书的格式
- ·债权申报书的注意事项
- ·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
- ·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
- ·【破产清算律师】没有申报债权的破产企业
- ·破产清算中,企业职工如何申报债权?
- ·债权人如何申报债权?
- ·债权人错过债权申报时间怎么办?
- ·债权申报
- ·关于公司清算中的债权申报问题
- ·没有申报债权的破产企业债务的会计处理
- ·没有申报债权的破产企业债务的会计处理
- ·破产债权的申报与审核
- ·破产案件中债权人申报债权的程序是什么
- ·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和审查办法的解读
- ·经营者集中申报与反垄断审查
- ·商务部解读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和审查办法
- ·商务部反垄断局解读经营者集中申报、审查办法
最新文章
- · 破产清算的工作流程
- · 债权申报书的注意事项
- · 债权申报书的格式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
- · 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
- · 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
- · 不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的后果
- · 如何申报破产债权
- · 破产债权申报的类别有哪些
- · 破产债权的申报及审核
推荐文章
- · 破产清算的工作流程
- · 债权申报的范围
- · 企业破产债权申报需要提供的资料
- · 未及时申报债权有何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