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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糖纸工业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南海市支行
www.110.com 2010-07-13 13:33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3)佛中法民二终字第5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糖纸工业公司,住所地佛山市汾江西路4号。

  法定代表人黄建东,经理。

  诉讼代理人于雷,佛山市中力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南海市支行,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南海大道财联大厦。

  负责人汪祚广,行长。

  诉讼代理人林国栋,广东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佛山市糖纸工业公司岭南分公司,住所地佛山市汾江西路4号。

  法定代表人罗茂康,经理。

  诉讼代理人于雷,佛山市中力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职员。

  上诉人佛山市糖纸工业公司(以下简称糖纸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03)佛禅法民二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1998年7月30日,佛山市糖纸工业公司岭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岭南分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南海市支行(以下简称建行南海支行)签订(1998)年(商流)字第2006号《中国建设银行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由建行南海支行借给岭南分公司人民币60万元用于购买材料,借款期限从 1998年7月30日至1999年1月30日,月息6.0225‰。若未按约定使用借款则按日万分之六计算利息;若逾期归还也按日万分之六计算利息等。同日,上诉人糖纸公司与被上诉人建行南海支行签订上述借款合同的(1998)年商保字第2006号[主合同(1998)年(商流)字第2006号]的《中国建设银行贷款保证合同》,约定其公司为岭南分公司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又同日,糖纸公司与建行南海分行签订(1998)年商抵字第2003号《中国建设银行贷款抵押合同》,约定糖纸公司将其公司有权处分的财产即位于佛山市汾江西路4号框架房屋300平方米,评估价96.54万元,为岭南分公司的(1998)年(商流)字第2006号借款合同的借款60万元作抵押担保。约定对借款合同的债权未能按时实现时,该支行有优先受偿权,实现抵押权等。

  经查明,糖纸公司之抵押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为国家划拨用地。

  1998年7月30日,建行南海支行依约定向岭南分公司支付借款60万元。但是,岭南分公司未依约还款。建行南海支行分别于1999年11月16日、 2000年10月23日、2001年9月11日向岭南分公司、糖纸公司催款未果。2003年4月14日,建行南海支行遂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一、岭南分公司清偿借款本息729685.15元(其中本金60万元);二、其行贷款对抵押房屋有优先受偿权;三、糖纸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由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案经原审法院审理认为:岭南分公司、糖纸公司全部承认建行南海支行的诉讼请求,并且,建行南海支行的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于此判决:岭南分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建行南海支行归还借款6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至2003年3月20日为129685.15元。此后至清还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商业贷款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二、建行南海支行对岭南分公司未偿还上述债务及利息,对糖纸公司用于抵押的位于佛山市汾江西路4号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三、糖纸公司对上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2307元,财产保全费2730元,合计15037元,由被告承担。

  上诉人糖纸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一、原审判决不能正确理解法律规定,适用法律不当,导致错误判决。因为,抵押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为国家划拨办公用地,根据2003年4月18日的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等问题的批复》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国有企业以建筑物设定抵押的效力问题,应区分两种情况处理:如果建筑物附着于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之上,将该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一并设定抵押的,对土地使用权的抵押需履行法定审批手续,否则,应认定无效;如建筑物附着于以出让转让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之上的,即使未经有部门批准,亦应认定抵押有效。”……“本批复自公布日起施行,正在审理或者尚未审理的案件,适用本批复,但对提起再审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除外。”

  上诉人糖纸公司对其陈述事实提供的新证据有:1、《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评估(审计)委托书》,证明本院于2003年3月10日,委托佛山市申兴房地产评价公司涉及本案贷款合同设置抵押的其中房产的进行评估。该公司于同年3月17日作出评估,查明糖纸公司用于本案抵押担保的房产,其土地所有权属于:国有划拨办公用地。举证证明其公司用于抵押的房屋土地使用权为国有划拨土地,主张房屋抵押合同无效,被上诉人对抵押物不能享有优先受偿权。

  被上诉人建行南海支行对证据质证认为: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该证据与本案无关。

  被上诉人建行南海支行答辩称:一、本案不应适用(2003)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因该批复适用特定范围,是针对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以及有关抵押问题作出的司法解释。本案上诉人糖纸公司抵押房产的情况,不适用该批复。二、上诉人主张适用该批复是断章取义。该批复第三条第二款明确指出:国有企业以建筑物设定抵押的,应区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建筑物附着于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之上,将该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一并设定抵押的,对土地使用权的抵押需要履行法定的审批手续,否则应认定抵押无效;另一种是如果建筑物附着于以出让、转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之上,将该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一并设定抵押的,即使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亦应认定有效。故上诉人的主张为断章取义。三、糖纸公司以其自有房产设定抵押行为合法有效。佛山市汾江西路4号房产(建筑物面积300平方米)为上诉人糖纸公司合法拥有,其与被上诉人签订抵押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由此可见,上诉人完全有自主行使以自有财产设定抵押的权利而不受干预,被上诉人有权因对方不能清偿而获得优先受偿权。四、上诉人在办理抵押贷款时经过佛山市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办公室的确认。上诉人在办理贷款前,对拟用抵押物的房产委托评估机构进行了评估,并就评估结果及抵押事项报告了佛山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予以确认。所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理正确请求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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