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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除权
www.110.com 2010-07-13 14:36

    债权人对破产人特定财产享有的不依破产与和解程序限制个别优先受偿的权利。中国《企业(试行)》第32条规定:“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此即为。别除权是因破产宣告前债务人特定财产上设有担保物权而演化产生的,它使债权人基于物权的排他性效力而在破产案件中得以优先受偿。别除权的范围依民事法律有关规定确认。在其他国家别除权通常产生于质权、抵押权、留置权、特别先取权等担保物权。

    根据中国《民法通则》规定,财产担保有抵押、留置与定金3种形式。以抵押、留置担保的债权在破产宣告后均可产生别除权。别除权人可不受破产与和解程序限制单独行使权利受偿,但其债权须向法院申报并得到确认,担保财产在破产企业的,应通过行使权利。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别除权只能就设定担保的特定财产行使,如担保物灭失,别除权即消灭,债权只能作为破产债权受偿。但如第三人对担保物灭失负有赔偿责任时,对支付的赔偿金,别除权人有权优先受偿。别除权债额超过担保物价款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依破产程序受偿。担保物价款超过别除权债额的,超过部分为破产财产,供全体破产债权人分配。根据中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别除权人为成员,但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无表决权。别除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利,其债权作为破产债权受偿。如破产人以自己财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时,债权人虽享有别除权,但其债权不得转为破产债权行使。因别除权可使债权人优先受偿,为防止破产人对个别债权人偏袒清偿,各国法律通常都规定破产宣告前一定期间为除斥期间,此期间内为原无担保的债务设定财产担保的无效。中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人对原无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的财产担保无效。(王欣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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