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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警察骗财如何定性?
www.110.com 2010-07-22 14:50

  ——关键在于分清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

  案情:

  2007年7月,胡某在网上发布卖车信息,所卖的宝马轿车系他从一名网友手中以十万元的低价购得,尚未过户。王某、曹某以购车为名,将其约至某停车场,待胡某驾车出现时,出示事先伪造的警官证,称此车为走私车,以警察的名义将胡某拘留并扣押了宝马轿车。在某看守所门口,王某、曹某假装打电话与其他民警联系,胡某对二人的警察身份信以为真,随后二人“允许”胡某取保候审,宝马轿车仍被“扣押”。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定招摇撞骗罪。两名犯罪嫌疑人以谋取他人财物为目的,冒充人民警察,骗取轿车的行为同时符合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但依据我国刑法二百六十六条“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应依照招摇撞骗罪定罪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只是这两个罪名之间并非法条竞合关系,而是想象竞合关系,应从一重罪处断,故本案构成诈骗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不能相互包容,但又有一部分外延相互重合,如本案,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财物既触犯了招摇撞骗罪又触犯了诈骗罪。那么两个法条之间的关系是法条竞合还是想象竞合呢?

  一、法条竞合指在法条的订立之初就注定了它必定和其他的某一个和几个法条竞合,因此这种竞合是必然的,最常见的是包含与被包含关系。例如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和第四百三十二条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以及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与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法条竞合的一般处理原则是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想象竞合是指基于一个犯意,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侵犯数个犯罪客体,触犯了数个罪名的情况,比如一枪没打着人却把古董打破了,一般表现为一个行为触犯的两个罪名各有交叉。想象竞合的出现是因行为人特定犯罪行为造成的,并不是因为刑法规定本身的重合关系,因此这种竞合是偶然的。

  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的规定在逻辑上并不存在必然的竞合,不属于法条竞合,只是当招摇撞骗的对象是物质性利益时,行为人的行为可能同时构成上述两个罪名,因此,本案应属于想象竞合,应从一重罪处断。

  二、就本案而言,如果按照招摇撞骗罪定罪处罚,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内量刑。可本案轿车经鉴定价格为人民币6万元,如果构成诈骗罪,应认定数额巨大,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量刑,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虽然犯罪嫌疑人冒充警察骗取财物的社会危害性远远大于虚构一般事实进行诈骗的行为,但按照招摇撞骗罪定罪对其量刑反而减轻了处罚,严重违反了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断原则,因此本案应定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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