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有果:省高院认定其受贿5.5万元判处有期徒刑5年
本报讯(记者 郭玉红 实习生 魏荣华)利用主管破产企业资产评估清算的职务之便,红古区法院原副院长周云山收受贿赂后,“帮助”一家会计师事务所顺利承办多项审计评估业务。经省高院指定管辖,临夏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3日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周云山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宣判后,被告人周云山没有上诉,被取保候审。但临夏州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导致量刑畸轻,提出抗诉。4月7日,记者从临夏州中院获悉,省高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后,认定周云山收受贿赂共计5.5万元,据此对其改判有期徒刑5年。
据临夏州检察院指控,2005年1月至2006年12月期间,兰州合盛会计师事务所红古业务部承揽到了红古区法院受理的红古区海石湾水泥厂、海福利铁合金厂等几家申请破产清算企业的审计评估业务。为感谢周云山提供的“帮助”,该业务部负责人张某先后送给周云山10万元现金。2005年的一天,周云山为了给其子在上海购买住房,曾向自己的朋友——申请破产的恒源公司总经理李某提出“借款”,在既没有书写借条,也无约定还款日期的情况下,在李某办公室里拿走了3万元现金。据此,检察院指控周云山收受并索贿共计13万元。2008年11月13日,周云山涉嫌受贿罪被批准逮捕。
2009年9月3日,经指定管辖,临夏州中院审理认为,对有证据证实周云山收受张某2.5万元贿赂款的行为认定犯受贿罪,对另外7.5万元以证据不足为由不予认定。对周云山从李某处拿走的3万元,法院认定其并未对李某谋取任何利益,当属于借款。据此,一审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宣判后,临夏州检察院提出抗诉,省检察院依法审查后支持抗诉。省高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后,对周云山从李某处拿走的3万元“借款”认定为索贿受贿款,据此依法作出改判。庭审期间,原系取保候审的周云山被变更强制措施,羁押于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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