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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保释制度之我见
www.110.com 2010-07-22 15:12

  引言:保释是指在被逮捕的人提供担保或接受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将其释放的制度。在英美法系,保释制度已较为发达,立法趋于完善,司法实践经验也较为丰富。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与之在某些做法上相似,但有本质的不同,且实际适用比例并不高,作用有限。而司法领域里的一些突出问题如高羁押率、长期羁押、超期羁押等大大阻碍了中国刑事诉讼的民主化进程,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如何才能既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到法庭审判,又保护其应有的自由权利呢?为寻求解决方法,司法界把目光投向了国外的保释制度。笔者认为保释制度中最值得我们学习的就是其中蕴涵的权利观念及其周密的运作程序,所以本文主要对这些方面作简单的介绍,以求从中借鉴经验。

  一、保释制度基本介绍

  (一)保释的含义

  根据《朗文法律词典》的介绍,保释是指“在被逮捕的人提供担保或者接受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将其释放的制度”。保释制度发源于英国,大约形成于12-13世纪。波洛克和梅特兰认为保释制度直接产生于实际需要,而不是对抽象自由的热爱。[1]经历了500年的缓慢发展,英国1826年颁布的《刑事司法法令》才在本质上彻底改造了旧时代的保释,使之成为一个全新的制度。保释权的概念开始显现,并成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英国《1976年保释法》第1条规定:(1)在某人被指控或被宣告有罪的程序中或者相关的程序中,可准予保释。(2)因为某一罪行被逮捕或正在被签发逮捕证的犯罪人可准予保释[2].法律倾向于给予任何被监控者保释,准予保释是常态,而不准保释反而有着十分严格的规定。

  (二)保释的一般程序

  英美国家要求对于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尽快由法官或警察决定将其保释还是羁押,一般来说,保释的程序分为申请、听审、裁定以及救济四个阶段。

  1、申请。

  这一阶段一般处于每个诉讼阶段结束之后,最为常见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强制到案之后。但是由于英美各国将保释在一定范围之内作为一种权利赋予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所以在大多数情况下,被告人自己无须提出申请,而由具有保释决定权的官员依职权批准。根据英国《1994年的刑事司法与公共秩序法》第27条的规定,警察能够对被告人的保释附加除了要求被告人居住在保释旅馆之外,他们认为合适的任何条件。

  2、听审与抗辩。

  听审并非保释程序的必经阶段,因为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符合获准保释条件的情况下,法官没有必要举行听审,而可以直接决定保释。美国《1984年联邦保释改革法》规定,法官只能在听审后才能决定羁押被告人,对于暴力性犯罪、重大毒品犯罪和可能判处死刑或终身监禁的案件,应由检察官提出申请,司法官举行听审 [3].在其它案件中,法官一般可以依职权决定听审。保释程序中也突出体现了当事人主义的抗辩性原则,当检察官与辩护律师双方不能就保释与否达成一致时,那么法院将进入一个完全抗辩的模式。在决定是否保释的过程中,法官必须聆听被告人的辩解,并且在公开法庭上听取控诉方和被告方的辩论。所有拒绝给予保释的决定也是公开作出的。法院必须将拒绝保释或科加保释条件的理由作详细记录,并且应当尽快地将记录副本送达被告人。一般来说,保释决定的作出必须有律师和检察官的参与。

  3、裁定。

  不论法官是否同意保释都必须作出正式裁定,因为这一裁定将成为被告人申请救济的基础。若法官准予保释,则裁定中必须明确被保释人所应遵守的条件以及违反保释规定后的处罚;若法官不准许保释,则其必须明示否决的理由。

  4、救济。

  “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英美各国对保释的救济也规定得较为详细。苏格兰《1995年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对保释决定不服也可以通过复审和提出上诉的方式来寻求救济[4].此外,英美国家大都规定了有关申请人身保护令的程序,人身保护令[5]是对关押者发出的一种司法命令,其作用是对羁押或监禁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违法的羁押或监禁加以纠正。

  (三)保释的方式

  英国法中,保释可分为无条件保释和附条件保释。无条件保释先于附条件保释产生,适用很广泛。无条件保释,释放时不要求提供金钱和证人担保或其他条件。相比无条件保释,英国为附条件保释设置了各种各样的条件。附条件保释基本适用于触犯严重罪名的犯罪嫌疑人。最常适用的条件包括在指定的地址居住、不与指定的人员接触、不去特定地方、实行宵禁、在某一具体的时间向警察署汇报、在一定的限制条件下,法院可以要求提供保证金来确保被告人准时到庭。其它还有时间限制、交出护照、电子技术监控等。[6]

  (四)保释制度的运行保障

  在建立保释制度的国家,支持保释的社会组织和机构提供的服务为保释制度创造了良好的运作环境。英格兰和威尔士国家缓刑部门在提供专家意见资料和协助法院对被告人制作保释或监禁决定方法上扮演着重要角色。如在法庭上缓刑工作人员的权利包括提供保释资料服务、有权使用缓刑和保释旅馆、汇报罪犯的情况以协助法院的量刑决定、有权使用社区矫治或提出还押监禁等,在保释程序中发挥着独特作用。[7]

  保释旅馆于1972年产生于英国,目的在于通过提供有个固定的场所,对被告人进行严格的监督,帮助他们服从社会矫治。英国艾塞克郡资深缓刑监护官 Gillian Hurst介绍说,法院可以命令这些被告人住进保释旅馆,该人可能没有稳定的地址,可能是无家可归或无稳定居住地的人,法院关注他们是否会在保释期间再犯罪。该人的经常居住地可能不适合作为确定保释的地点,例如他们可能会侵害其父母或子女,如果对审判或处罚的罪行不在社会上进行监督就有可能预示着使公众处于一种危险之中,就有必要指定他住进保释旅馆,这样有利于对保释人的监控[8].

  专门保释支持小组可以了解被告人、嫌疑人的生活背景、心理状态,并提供帮助,恢复其积极生活的信心,向其解释出庭的程序意义,确保其出庭等。英国还有值班律师制度,值班律师随叫随到,费用由国家支付,能及时地为嫌疑人提供保释申请服务等。

  二、保释制度的理论基础

  任何一项诉讼制度都是有其相应的理论基础作支撑的,保释制度也是如此。笔者认为,英美国家所盛行的保释制度,其理论基础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自由理念

  自由是人权的核心内容之一,斯宾诺莎认为“自由比任何事务都珍贵”。[9]人身自由权是仅次于生命健康权的公民基本人权之一,是公民行使其它权利的重要基础和保障,因此应尽可能地给予保护而不是剥夺。在刑事程序中,强调对被告人合法自由权利的保护尤为重要。笔者认为作为恢复被告人审前自由的保释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对这一要求的满足。如果说保释制度中审前非法定理由不受羁押是诉讼参与人享有的消极自由,那么在诉讼程序中各个阶段的保释申请提出权和保释请求复审权、上诉权则是诉讼参与人行使积极自由权利的体现。保释制度中保释是常态,羁押是例外,不到万不得已,个人自由不能被牺牲。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倘若一面堂皇地宣扬被追诉人的主体地位和种种诉讼权利,一面却以剥夺被追诉人的人身自由为普遍现象,以审前羁押为常态,这无疑是一个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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