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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申请书
www.110.com 2010-07-22 15:05

  申请人:北京市鸿盛律师事务所王秀全、郭万华律师。

  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小庄六号中国第一商城A座3005室 邮编:100026

  律师手机:王秀全:13661058044,郭万华:13717982585

  申请事项

  对涉嫌销售赃物案犯罪嫌疑人潘某某申请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

  犯罪嫌疑人潘某某因涉嫌销售赃物一案,于2008年5月AA日经北京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根据犯罪嫌疑人潘某某及其父亲潘某某的请求,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96条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特为其提出申请取保候审,请予批准。

  此致

  北京市公安局某某分局

  申请人:北京市中润律师事务所(公章)

  王秀全、郭万华律师(签章)

  二零零八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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