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申请书
www.110.com 2010-07-22 15:05
申请人:北京市鸿盛律师事务所王秀全、郭万华律师。
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小庄六号中国第一商城A座3005室 邮编:100026
律师手机:王秀全:13661058044,郭万华:13717982585
申请事项
对涉嫌销售赃物案犯罪嫌疑人潘某某申请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
犯罪嫌疑人潘某某因涉嫌销售赃物一案,于2008年5月AA日经北京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根据犯罪嫌疑人潘某某及其父亲潘某某的请求,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96条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特为其提出申请取保候审,请予批准。
此致
北京市公安局某某分局
申请人:北京市中润律师事务所(公章)
王秀全、郭万华律师(签章)
二零零八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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