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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若干问题备忘录
www.110.com 2010-07-09 15:26

  相对以前的旧规定,的新规定可谓是“大变脸”,以至于迄今为止,笔者在实务工作中仍然发现有不少的企业对驰名商标的这种新规定所知不多,或者误解不浅。有鉴于此,本文拟对我国驰名法律制度的历史与现状进行一次全面的考察和研究。现在综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国际条约及相关学理著作的基础上,本文就驰名商标有关事宜作如下总结报告,以资企业或商标权人在制定、实施驰名商标管理战略时决策参考之用。

  敚斣谙挛闹校本文首先简要介绍了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发展过程。其次,围绕我国现行驰名商标保护法律体系,介绍驰名商标的认定渠道和认定原则并比较各种认定渠道的优劣所在,探讨了商标刑事案件中能否提起驰名商标认定之诉。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了驰名商标认定后在程序上和实体上的两种功能,同时也分析了驰名商标的权利限制,并通过实证分析介绍了现行法律体系对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的推动作用。最后是介绍了几种常用的驰名商标保护措施,以及企业普遍关心的有关驰名商标牌匾和认定途径能否同时提起的问题。为方便读者审阅,本文还在附件中列举了有关驰名商标的法律条文。

  敚斠弧⑽夜驰名商标保护的发展

  敚斘夜驰名商标的保护是在外力和内力的共同作用下逐渐发展起来的。

  敚斔谓“外力”,来自于我国加入国际知识产权公约的压力(《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等文件中,均有关于驰名商标的明文规定)。当时根据《民法通则》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规则直接适用《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规定,按照Trips协议的标准颁布《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以及根据加入WTO后的新形势修改《商标法》和出台《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都是这种外力驱动下的表现。

  敚斔谓“内力”,来自于中国国内经济快速发展和国内企业提升市场竞争能力的压力。这种内力,迫使中国的立法机关对驰名商标保护的无序状态进行整理,以加强对驰名商标所有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同时,在继续保护外国驰名商标之余(早期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主要是对外国驰名商标的保护,如“FREON”、“JEEP”、“PIZZA HUT”、“万宝路”等),加强对中国国内驰名商标的保护。

  敚2001年《商标法》修改颁布,成为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历史的分水岭。

  敚敹、我国现行驰名商标保护法律体系

  敚(一)法律

  敚2001年10月修改颁布后的《商标法》,第一次将驰名商标的保护提到了法律的立法高度上来。该法第13条是保护驰名商标的提纲挈领性的规定,其具有如下意义:

  敚1、 驰名商标不仅包括已在中国注册的商标,也包括未在中国注册的商标;

  敚2、 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不仅及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而且及于不相同、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及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

  敚3、 规定侵犯驰名商标、导致混淆的手段包括复制、摹仿和翻译;

  敚4、 直接的法律后果是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其中,不予注册又包括驳回注册申请和撤销注册两种后果。

  敚斖时,《商标法》第14条规定了驰名商标认定时应当考虑的因素,这些考虑因素成为驰名商标认定机关在各种认定渠道中统一遵循的规定。

  敚(二)行政法规

  敚2002年9月实施的《商标法实施条例》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作了进一步的规定。该条例(主要是第5条和第45条)对商标行政执法工作中的驰名商标认定事宜进行了规定,其意义如下:

  敚1、 在商标执法过程中,驰名商标的认定需要有关当事人提起申请,并承担举证责任,商标执法机关方予认定;

  敚2、 在商标行政执法过程中,可以通过三个渠道提起驰名商标认定申请,即商标注册、商标评审和管理三个过程;

  敚3、 在商标行政执法过程中,驰名商标认定机关为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

  敚敶送猓该条例第53条对驰名商标与企业名称的冲突问题也进行了规定,规定驰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将其驰名商标用作企业名称的登记。

  敚(三)司法解释

  敚2001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如果被告的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翻译或音译,则是一种侵权行为或不正当竞争行为。综合该解释以及前述有关规定可知,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不仅是在商标领域,而且已经扩展至域名、企业名称等领域之中。

  敚2002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22条对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中认定驰名商标进行了规定,其意义如下:

  敚1、 通过司法途径可以认定驰名商标;

  敚2、 通过司法途径认定驰名商标,需要当事人提起认定请求,并承担举证责任;

  敚3、 司法途径认定驰名商标的机关是人民法院,包括各级人民法院;

  敚4、 司法途径中,曾被行政主管机关和人民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对方当事人可以提出异议;

  敚5、 对方当事人对商标驰名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这表明驰名商标的认定效力不具有延续性。

  敚(四)行政规章

  敚斢捎诔勖商标的保护规定已经上升到法律和法规的层面,并且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因而,2003年4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废止了原来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暂行规定》,该规定的意义如下:

  敚1、 完善了驰名商标的概念,将其定义为“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具有较高声誉的商标”,该定义包含四个要素,即地域要素“在中国”、公众要素“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美誉要素“具有较高声誉”以及不以注册为条件的商标要素;

  敚2、 对《商标法》第14条认定驰名商标要考虑的因素进行了细化,明确了驰名商标认定时要提交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及其商标的历史资料、市场资料等,以及举证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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