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人民法院处理前款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六条和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就可能对其造成重大损害的即发侵权行为可以在起诉前申请法院采取临时措施的规定。
一、本条是在本次专利法修改中新增加的规定,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专利权的保护,并与TRIPS协议的有关规定相衔接。依照本条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 关系人可以申请法院采取的临时措施有两项:一是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即申请法院责令停止申请人认为是侵犯其权利的行为;二是申请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查 封、扣押侵权产品等。其中关于当事人在起诉前可以申请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问题,在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中已有规定,在本条中只是增加了当事人可以 在诉前申请法院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规定。
二、依照本条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临时措施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如与专利权人订立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
2.申请人必须提供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并且证明这种侵权行为如不及时制止,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将会受到难以弥补的损 害。三、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处理有关专利保护的临时措施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六条和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包括:1?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驳回其申请。
2.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临时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3.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临时措施后,应当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5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所采取的临时措施。
4.人民法院对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应当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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