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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形下,由商标所有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商
www.110.com 2010-07-08 17:25

根据《》的有关规定,由商标所有人或利害关系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撤销争议的注册商标的情形有以下2种:(1)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3条、第15条、第16条、第31条 规定的行为,应当裁定撤销该项注册商标,这里所指的违法行为,其内容包括:①就相同或者近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 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或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②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 义将被代理人或者代表人的商标进行商标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③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志的地区、误导公 众的;④注册商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凡具备上述情形之一的,商标法规定,自商标注册之日 起5年内,商标所有人或利害关系人则不能提出请求裁定,非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但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什么时候发现,都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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