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通知义务和司法救济
www.110.com 2010-07-08 17:25
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维持或者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 上一篇: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通知义务和司法救济
- 下一篇: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有何效力
相关文章
- ·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通知义务和司法救济
- ·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有何效力
- ·商标评审委员会如何进行异议裁定复审
- ·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有何效力?
- ·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有何效力?
- ·对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维持或撤销注册商标的
- ·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应注意事项?
- ·对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维持或撤销注册商标的
- ·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应注意事项?
- ·广东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章程
- ·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的评审申请类型
- ·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的评审申请类型
- ·美国运动鞋巨头状告中国商标评审委员会被驳回
- ·小肥羊叫板商标评审委员会
- ·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评审规则
- ·西藏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通知
- ·司法部关于仲裁委员会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关于商标评审申请期限等问题的通知
- ·甘肃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关于开展甘肃省第三
- ·商标评审规则(修订) [已被修订]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