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作为“深圳制造”的知名企业之一,其品牌蕴含的商业价值巨大。近日,一宗侵犯华为纠纷案件在福田法院法官的努力下成功调解,既维护了华为的商标专用权,又避免了一宗可能的执行难案件,最终使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2008年7月28日至2008年10月21日,被告深圳市××高科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汤某某及其妻、公司财务邱某某未经许可,在无线网卡等相关产品上使用华为注册商标“HUAWEI”,侵犯了华为的商标专用权,销售侵权产品2065套,销售金额达人民币84.75万余元。福田法院一审判决,判决三被告假冒注册商标罪成立,判决汤某某有期徒刑4年、罚金49万元,判决邱某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罚金10万元。被告不服提出上诉,深圳市中级法院终审裁定维持福田法院一审判决。
2010年2月5日,华为以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再将上述三被告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47万元。被告汤某某、邱某某辩称,深圳市××高科科技有限公司在相关刑事案件案发的时候就已经倒闭了,且原、被告的律师之前曾达成协议,两被告承认控罪并赔偿华为人民币3万元,华为就此向法庭提交减轻被告刑罚的书面函件。两被告认为,他们已经受到法律的严厉惩罚,而且因该案事发,其家庭已十分贫穷和窘迫。
经过庭前调查和开庭审理,承办法官查明三被告的侵权事实已经刑事判决确认,目前深圳市××高科科技有限公司没有开业,名存实亡,汤某某正在监狱服刑,邱某某尚在缓刑期间且经济十分困难。综合本案的案情和当事人的实际状况,承办法官认识到,简单判决结案并不是解决纠纷的最佳方式,还有可能导致难以执行判决。因此承办法官多次与当事人沟通,针对原、被告的实际情况进行利弊分析,引导当事人对案件结果产生合理预期。
在法官调解下,华为对被告的困难表示理解,并作出了很大让步。最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三被告赔偿原告5万元,先支付3万元,在一年之内付清剩余的2万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据悉被告已按承诺支付了首笔赔偿,至此,本案得以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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